印发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飞来峡大坝水域电鱼作业和三无船舶行动方案的通知
印发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飞来峡大坝水域电鱼作业和三无船舶行动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清府办〔2008〕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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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清府办〔2008〕82号
印发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飞来峡大坝水域电鱼作业和三无船舶行动方案的通知
清城区、清新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飞来峡大坝水域电鱼作业和三无船舶行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联合整治飞来峡大坝水域电鱼作业和
三无船舶行动方案
近期,有部分渔船和农民三无船舶进入飞来峡大坝严管区域进行电鱼作业或其他作业,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和渔业资源保护产生严重影响。为严厉打击电鱼作业行为和清理影响飞来峡水库大坝的安全隐患,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维护大坝的安全,有效打击违法捕捞行为和违规进入大坝严管区域的船舶。特制定本联合行动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协调机制
为加强联合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市政府牵头,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局、渔政、海事、公安、工商、交通和当地政府组成的联合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农口线副秘书长任组长,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渔政支队、清远海事局、清城区政府各派一名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局水政支队、市渔政支队、清远海事局、市公安局、清城区农业局及渔政大队、飞来峡镇政府、飞来峡镇派出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各次行动的工作。
二、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各次行动重点是清理进入飞来峡大坝严管区域和禁渔区内的所有船舶和打击电鱼作业行为。通过行动整顿三无船舶和加强渔船捕捞作业管理,清除危及大坝安全的隐患,切实保障大坝的安全和渔业资源,加强船舶的安全监管。
三、工作职责和任务
1、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局:
(1)解决行动人员进入大坝的通行证件,提供临时住宿场所,便于及时开展执法。
(2)负责做好严管区域的标志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3)组织本单位的执法人员对严管区域水域的监视巡查和行动的执法工作。
(4)负责协助飞来峡镇政府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
2、清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1)做好行动前期大坝附近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对拥有船舶的群众召开专题座谈会做好解释工作,加强对农民自用船舶的监督管理。
(2)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及农业局,渔政大队等单位,抓好当地渔船及农民三无船舶的巡查监管工作。配合行动严厉打击电鱼作业和查处进入严管区域水域的所有船舶。
(3)对经过宣传教育劝导后还参与电鱼作业和进入严管区域水域的渔船或农民三无船舶的人员实施严厉查处,依法处治抗法、阻碍行动工作的有关人员。
(4)配合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局与当地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渔政大队等单位做好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共同把严管区域和禁渔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3、市渔政支队:
(1)组织所属渔政大队的渔政人员参与行动的执法工作,加强大坝水域的巡查管理,严厉查处电鱼船和渔船进入严管区水域的行为。
(2)提供专项行动所需的执法船艇及有关装备。
(3)协助当地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和劝导工作。
(4)做好禁渔区域的标志和有关公示。
4、清远海事局:
(1)组织执法人员参与联合行动。
(2)协助当地镇政府抓好农民三无船舶的监督管理,联合各有关部门清理进入大坝严管区水域的所有船舶。
(3)配合地方政府联合查处三无船舶,加强船舶的安全监管。
四、行动阶段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
(1)召开协调会议,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
(2)清城区政府、渔政大队、飞来峡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到大坝水域邻近的村委会召开宣传教育劝导工作,组织拥有船只的农民召开座谈会,劝谕不要参与电鱼作业和进入大坝严管区水域,对农民自用的耕作船舶抓好登记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船舶参与电鱼、炸鱼或非法载客活动。
2、专项行动实施阶段。
(1)实施对农民船只的检查工作,逐船查处是否有电鱼工具和办理登记管理手续,对停泊在严管区和禁渔区水域的所有船舶实施清理。
(2)由市渔政支队、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局、清远海事局和飞来峡镇派出所等单位组织执法人员成立巡查行动组,专门负责巡查和监控严管区水域的船舶,开展定期联合行动5次。
(3)安排1艘渔政船驻守在大坝下游水文站码头处,加强对大坝水域的监控。
3、执法船艇和人员调配。
(1)渔政部门出动中国渔政44381号船进驻大坝附近水域,市渔政支队抽调1艘执法快艇参与巡查工作,安排3-4名渔政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加强监控。
(2)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局水政支队调配1艘快艇参与渔政船的驻守监控工作,并派出水政执法人员3-4名参与监控值班和巡查,同时安排1艘快艇驻守在大坝上游库区水域,便于上游库区水域巡查工作的开展。
(3)清远海事局安排1艘执法快艇用于查处清理三无船舶,安排执法人员2-3名参与行动。
(4)市渔政支队、清城渔政大队、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局各安排1辆执法车参与行动。
(5)飞来峡镇派出所指定1-2名公安人员负责配合专项行动。
五、联合整治三无船舶和电鱼作业渔船要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的精神开展工作,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1、通报机制。飞来峡水利枢纽管理局要落实专人负责监视严管区水域渔船及其他船舶的活动情况,并及时通报渔政、海事等部门,便于及时组织打击行动。
2、协查机制。对屡抓屡犯(3次以上)的违法分子,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科和飞来峡镇派出所对违法分子实施拘留,飞来峡枢纽派出所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举报机制。健全举报网络,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打击活动,设立举报电话:市渔政支队:0763-3861695;飞来峡枢纽水政支队:0763-5548369;清远海事局:12395;清城渔政大队:0763-3324008。
4、设立暂扣船专用点。对违规渔船和“三无”船舶在枢纽内设立临时扣船点,对参与电、炸、毒鱼的船舶,由渔政部门负责立案查处,飞来峡镇派出所协助处理。对进入严管区水域的农民船舶由清远海事部门负责查处。
六、查处原则的界定
“三无”船舶特指没有经渔政部门或海事部门检验和签发证书的船艇、排筏等。对“三无”船舶从事电炸毒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行为,并暴力抗法以及多次违法违规捕捞的船舶一律按《渔业法》的规定予以没收。其他情况的可按违反禁渔区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所有违规的“三无”船舶按《国务院对清理、整顿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的规定由市海事局、市渔政支队负责查处。
“三证不齐”渔船指从事渔业捕捞作业,但只持有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的一种或两种证书的船、艇等专用捕捞工具。对于“三证不齐”渔船,按《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使用过期或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或捕劳证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船舶证书载明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采用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一律视为无效捕捞许可证。对于无证捕捞船舶从事捕捞生产的,按《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行动要求
1、打击非法捕捞电鱼作业活动和清理三无船舶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的工作,因此各级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渔政部门、海事部门和飞来峡枢纽管理局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开展联合打击行动,当地镇政府、公安派出所要积极支持配合。
2、各级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标语、公告等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
3、各级要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参加联合打击行动的工作人员及其执法船艇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调配,确保行动取得成效。
4、各级在实施行动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执法人员安全。同时严格要落实行动保密制度,保证打击行动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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