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急重症救助方案的通知
印发清远市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急重症救助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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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清远市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急重症救助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2007〕5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急重症救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卫生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元月二十三日
清远市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急重症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和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加强我市贫困孕产妇的保健工作,让贫困孕产妇能够获得有效的保健和救治,降低我市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减少出生缺陷,保障母婴健康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如期达到“两个规划”目标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强我市贫困孕产妇的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安全,实现《清远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清远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有关妇女儿童健康的指标,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组织和管理
(一)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成立有妇联、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组成的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负责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二)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的统一管理和发放工作。
(三)在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各级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各司其责,共同做好贫困孕产妇救助工作。
1、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管,防止占用挪用。
2、各级民政局部门、妇联组织负责调查、核定贫困孕产妇救助对象。
3、各级卫生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和贫困孕产妇的救治。
4、各级妇联、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认真做好保健知识宣传,动员贫困孕产妇接受保健和住院分娩。
(四)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贫困孕产妇救助管理小组,负责属地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以及贫困孕产妇救助的审核上报工作。
(五)市、县(市、区)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对虚报冒领、挪用资金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救助对象:户口在清远市辖区内的贫困孕产妇。
(一)低保家庭的孕产妇。
(二)已领取特困证的困难家庭的孕产妇。
(三)在清远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分娩的贫困孕产妇和在清远市人民医院、英德市人民医院、连州市人民医院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抢救的贫困重症孕产妇。
(四)非医院接生引起的产科合并症和并发症不属救助范围。
(五)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孕产妇。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贫困孕产妇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村委会将《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发至贫困孕产妇家庭填报;
(二)经所在村(居)委会讨论通过,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镇(街)民政、妇联深入村民小组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并加具意见和公章;
(四)符合救助条件者,由镇民政部门、妇联向社会公布,防止遗漏、虚报、假报。并由镇民政部门在申请人所在自然村、村委会(居委会)、镇卫生院、镇政府所在地张榜公示1周。
(五)镇(街)主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审批。
(六)已批准的救助对象填写《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审批情况登记表》(附件四)上报县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七)贫困孕产妇救助对象的审批每年分别于1月和6月进行。
五、救助方法
(一)住院分娩救助标准:顺产补助每例400元;剖宫产补助每例800元。
(二)危重症孕产妇救助标准:救治费按个人和救助补贴6:4的比例支付,即个人支付60%,救助40%,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
(三)已加入农村合作医疗的贫困孕产妇,合作医疗住院分娩补助金额不变,危重症救治补助金额未达到本规定补助标准的按本规定补足,但不能重复领取。
(四)已按危重症孕产妇救助标准领取救助资金的,不再给予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六、救助资金筹集
(一)市财政将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安排专款50万元。
(二)各县(市、区)财政要积极筹集资金,纳入预算,实施专款专用。
(三)社会各界热心人士捐助。
七、救助资金使用
(一)市财政下拨的经费由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管理,县(市、区)财政配备的资金由当地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地要设立专户,指定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借用、占用、挪用。
(二)贫困孕产妇救助由市、县两级承担,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主要支付市级救治的贫困孕产妇,县(市、区)的贫困孕产妇救助由当地政府设立的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解决。
(三)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由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监督管理,并由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八、资金的拨付
(一)贫困孕产妇救治补助费采取直接减免的办法,由救治医院凭《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申请表》和孕产妇《身份证》(查验原件,保留复印件),根据救治对象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确定减免金额。
(二)贫困孕产妇救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产科合并症、并发症的住院治疗费用。
(三)《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由产妇住院分娩和住院治疗时交就诊医院,孕产妇出院时,接诊医院的主诊医生和科主任在《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申请表》签名,并填写有关内容,单位盖章确认,留一份作为已实施贫困孕产妇救助凭据,另一份于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当地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填写《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减免情况登记表(附件五)。
(四)各县(市、区)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7月20日前向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半年和全年贫困孕产妇救治情况和《清远市贫困孕产妇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七)。
(五)贫困孕产妇救助费用按季结算,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季第一个月的30日前,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者所申请的救助款下拨到救治医院。
九、医疗救助服务
(一)医疗助产单位要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严密观察产程,控制病情发展。
(二)医疗助产单位要开设平价产房,严格掌握收费标准,控制药物收入比例。
(三)贫困孕产妇原则上在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和分娩,高危孕产妇按《清远市孕产妇三级转诊管理规定》实行转诊,乡镇卫生院不能接诊高危产妇,异地分娩就诊的持转诊证明方能享受贫困孕产妇救助。没按规定转诊,贻误病情所造成的抢救治疗费用不予补助。
(四)加强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五)各助产单位要做好贫困孕产妇救助情况登记、上报、归档工作,各级民政、妇联要准确掌握辖区内贫困孕产妇情况,并做好健康教育及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提高贫困孕产妇产前保健率和住院分娩率。
十、实施时间
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重症救助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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