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印发中山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府[2002]74号印发中山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十六日
中山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减轻、规范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28号),《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方案》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指导思想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障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1.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的原则。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坚决制止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全市农民负担要减轻20%以上。2.统筹兼顾的原则。从各镇(区)的实际出发,在保证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兼顾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在保证适度的财政性教育投入和农村教育基本需求的同时,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作的需要。3.科学规范和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明确规定农民应承担的税收义务,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执行和群众监督。4.配套改革的原则。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与改革市镇(区)两级财政体制、农村股份合作制紧密结合,要与调整农村学校布局、核定学校教师编制紧密结合,要与建立扶持规模化粮食生产结合,要与农村公益设施等建设占用应税土地管理结合,要与农村“一事一议”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等政策紧密结合。二、全市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二)取消屠宰税。(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取消上级基本建设投资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做法,切实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核定的农作物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1.农业税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的核定:按1998年前5年水稻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非种植水稻的土地按其生产能力折算成水稻的常年产量计算。各地要本着“减负”的原则,以村或组为基本单位,实事求是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具体核算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时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保持长期稳定。2.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经批准核减的计税土地主要有:国家历年征、占用的应税土地,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学校、交通、农民宅基地占用的应税土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复耕的应税土地。计税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镇(区)人民政府实事求是地落实,对尚未发包的土地应明确承包者,纳入计税土地范围。计税土地要分解到村、农户,力求避免“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同时对违规占用,按规定不能核减的计税土地,要明确占地单位或个人为农业税纳税者。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3.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要本着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粮食保护价和市场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按每50公斤45元确定,5年不变。4.调整农业税税率:农村税费改革后,全市农业税税率统一规定为7%,并随同正税税额20%的比例征收农业税附加,重新确定后的农业税税率及附加比例保持长期稳定,30年不变。5.任务下达: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任务要及时进行调整。采取“税跟田(地)走”的办法计征。农业税任务以货币额下达到农户。6.维持现行的农业税减免政策不变:即“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1.调整税率:农业特产税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行调整,全市统一调整为8%。2.征收环节:农业特产税统一在生产环节征收,并随同正税税额20%的比例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对收购应缴未缴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产品的,应由收购者代缴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3.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不交叉征收。从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出发,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按照公平税负、就低不就高的照顾原则,折算成与当地水稻常年产量的适当比率计算征收农业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按其当地农业特产品类别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原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主要采用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筹集资金。对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不愿意耕田的农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讨论确定,合理负担一定数额的村提留。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以及向不耕田的农民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镇(区)管村用,由镇(区)经营管理部门监督使用。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包括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属于农民自发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提出具体预算,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区)政府审查备案。对村内通过“一事一议”制度筹集集体生产公益事业资金的额度要实行上限控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上限控制标准。(七)明确镇(区)政府事权,规范涉农收费行为,确定政府支出范围。1.按照事权管理与财政负担相统一,明确镇(区)政府的事权、财权。(1)关于教育管理问题。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由镇(区)政府举办和管理,有条件的村可以办学。总的原则是,逐步撤并规模过小、设点分散的学校和教学点。办学经费来源:高中和镇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经费,危房改造、校舍建设、改薄和清偿旧债等资金主要由镇(区)政府统筹负责。(2)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问题。镇(区)一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包括中小学教师)的编制由市人民的政府统一核定管理,其工资由财政集中支付,统一发放,镇(区)一级政府不得随意增编增人。(3)关于计划生育和民政、民兵训练管理问题。农村计划生育、优抚经费开支,由镇(区)一级政府负责。原由镇、村负责的五保户老人供养统一归镇(区)管理,可在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中解决。民兵训练由镇(区)政府负责,其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排。(4)关于镇、村道路建设问题。镇(区)内道路建设资金由镇(区)负责,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镇、村负责,村民民主大会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补充。(5)关于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问题。农村医疗事业由镇(区)政府举办,逐步实行有偿服务,各级政府适当补助。(6)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来源:通过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解决。在发展经济,增加经营性收入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大会讨论村内生产公益性事业,在规定的上限总额内,通过一事一议,向村民筹集生产公益性资金。2.规范各级政府的涉农税费行为。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政府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税费主要有:(1)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2)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森林防火等紧急任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3)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设立任何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严禁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一)制定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要依法治税,提高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执法水平;要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征管工作的效率;要简化征收环节,除烟叶、牛皮规定在收购环节征收外,全市统一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要努力探索建立科学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从制度上解决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交叉征税的问题。由市财政局制订征管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建立以分税分成为基础的新财政体制。为了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参考省对市的财政体制,市计划从2003年开始,改革对镇区实施多年的“基数返还、超收五五分成”财政体制,建立市本级与镇区分税分成的财政体制。在新体制下,把工商类税收、农业税收、纳入预算内管理的罚没收入和部分行政性收费收入等都将参与市镇区的分成。改革后市本级将不再负担镇(区)的各项正常经费支出,镇(区)作为一级政府享有一级财政并承担辖区内主要的社会公共支出。市本级会保留一个比现在低很多的对镇区的税收返还,并拿出一定的财力通过转移支付扶持镇(区)的发展。转移支付的标准既考虑困难镇(区)的情况,先保证每个镇(区)的基本需要,也会根据镇(区)发展项目对全市的贡献大小,给予合适的转移支付。新的财政体制由市财政局反复测算,广泛听取意见后拟草制订,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建立农村事务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公路、举办村内生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市级政府对村内实行一事一议的生产公益事业的出资额(含以劳代资)实行上限控制。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由村集体经营收入合理负担村提留和镇(区)统筹费等税费的,有条件的可继续由村、组集体经济负担。市农业局会监察局制订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监督实施。(四)建立扶持规模粮食生产大户补贴办法。各级可继续采取“以工补农”办法,扶持农村和农业生产,通过转移支付等办法补贴粮食规模化生产大户和推广农业新技术、新良种、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等。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农业局会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五)制定核减建设用地农业税任务的管理办法。为理顺和解决“有税无地”的历史问题,准确规范核减计税土地面积和加强今后的土地使用,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精神,结合实际,由国土资源局会财政局制订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委会的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等村级三项费用,原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采用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对村级三项费用仍存在开支缺口的在过渡时期内暂由镇(区)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对不承包土地“洗脚上田”从事非农生产活动的农村居民(指没有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局会市财政局制订并组织实施。(七)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各地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税费项目特别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乱摊派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向农民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对涉及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公布具体项目名称和收取标准,要采取农民自愿接受的方式,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进行整顿,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性事业筹资筹劳要专门制定管理办法。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干部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加强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在全市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责任和督查机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定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由市农业局会监察局制定,并负责实施。(八)精简机构调整农村学校布局和压缩人员编制。按照税费改革后镇(区)财政供给能力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综合性机构取代专业性机构,在此基础上,对不符合规定已安排进镇(区)机构的人员,镇(区)党委、政府坚决彻底清退,超编人员也要按照精减任务坚决精减,提倡镇(区)党政干部交叉任职。镇(区)机构(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和精减人员要严格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6号)确定的机构设置标准和压缩比例精简人员,以达到减员增效,减少镇(区)政府财政负担的目的。对按规定核定编制、配备人员的镇(区)财政供养人员经费,由镇(区)财政预算安排,并对镇(区)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实行财政集中支付。要压缩村组干部人数,实行交叉任职。税费改革后,每个行政村按3-5人配备村干部,村小组干部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减少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压缩村组支出。以上工作由市人事局会民政局联系省人事厅及民政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在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由镇(区)政府举办和管理的原则指导下,调整镇、村学校布局,适当撤并学校,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压缩非教学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加大教育人事改革力度,合理配置好教育资源,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核实教职工编制,依法清退不合格人员,清理临时和长期外借的教学人员及勤杂人员,对代课教师在一年内予以清退。以上工作由市教育局联系省教育厅,结合我市实际,会同人事局、财政局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九)妥善解决教育负债及乡村的其他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中小学消化债务的工作及其资金来源主要按照国纠办发[2000]7号文的要求,由有关部门组成审计工作组,进行清查和核实。对用于普及九年义教育的债务余额,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对村其他负债也要进行清理。按照谁借债谁偿还的原则,该清偿的清偿,该剥离的剥离,能核销的核销,逐步化解。取消不切合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今后各部门办事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四、农村税费改革的方法、步骤和要求(一)实施农村税费改革方法步骤。第一阶段,调查研究,收集资料。通过发放调查统计表、召开座谈会、进村入户等形式,摸清税费改革前的计税面积(核减面积)、常年产量、机构人员、农民负担和财政收支以及改革意见等情况。要求在5月份完成。第二阶段,分析测算,制定方案。制定改革方案和各项配套措施,既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改革目标的基本保证。因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掌握的资料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严谨测算,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配套措施。改革方案要求在5月底前报市委、市政府通过后,呈报省政府审批。第三阶段,传达动员、布置实施。市政府于6月中下旬召开动员大会,市、镇(区)、村三级人员参加,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传达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我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部署,下半年全面实施。第四阶段,严格把关,落实任务。各镇(区)要按照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周密调查,精心组织,严格把关。一是向社会公布取消收费项目;二是按照相关的配套政策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资料,登记造册,核减计税面积;三是确定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按照省统一规定的价格和税率以及附加,明确纳税人交纳的任务,报市税改办审核后张榜公布,并开始交纳税款,于7月底前完成。第五阶段,检查总结,巩固完善。11月份市组织工作组对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进行复查,认真总结交流,补充完善制度。(二)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要求。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村税费改革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规范税费制度,稳定农村社会。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2.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市、镇(区)要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专门办事机构。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第一把手亲自挂帅,由分管财政和农业的市政府领导以及市委、政府、人大等17个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从市府办、财政、农业、教育、民政、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和市委政策研究室等部门,抽调得力人员,专责此项工作。各镇(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请于6月20日前报市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3.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市镇两级要组成若干指导组,经常到镇(区)、村、农户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保证改革质量。市、镇两级税费改革办公室要建立汇报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工作研究会,针对改革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措施解决问题。4.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氛围。市、镇(区)两级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墙报、宣传单张等形式加强宣传,在推进农村费改革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让群众掌握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把中央的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形成一个良好的氛围。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集中精力、认真实施,加强宣传、扎扎实实开展每一步骤的工作,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我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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