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郑州政报》改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郑州政报》改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郑州政报》改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政报》是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完整、系统地刊发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的规定,为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2年1月起将原承担这一职能的《郑州政报》改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的主要内容。《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刊登市政府规章、命令、市政府及其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领导批准刊登的其他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与“红头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的印发范围。从2002年1月起,《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印发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提高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性质、作用的认识,认真做好《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的传递、归档工作。
三、要进一步办好《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及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更名后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要始终坚持传达政令的办刊宗旨,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政府的各项政策规定。要提高编印质量,加强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使市政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重要的行政措施,通过《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中得到广泛传播和贯彻。要继续做好与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政府公报的赠阅交换工作,扩大《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的影响。
二ΟΟ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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