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中共河源市委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河委发〔2003〕16号

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1、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开放领域,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要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

2、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科技型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旅游业和现代流通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或个人依照有关行业政策兴办医院、学校、幼儿园或其它服务性行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竞标取得市政公用事业经营管理权。鼓励民营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经营。

3、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参股、购买、兼并或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发展混合型经济。

二、放宽民营企业经营条件

4、放宽登记、准入限制。取消民营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须提交户籍所在地证明和就业情况证明的限制,对本地和外来投资者在市场准入、政策待遇等方面一视同仁。放宽前置审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办理的审批外,其他部门自行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注册登记的条件。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科技型民营企业的登记条件可进一步放宽。

5、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下岗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实行政策优惠,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2〕57号文件的规定,在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以及创办民营科技型、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1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管理。

6、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和社会各界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成果经专门机构评估和省主管部门认定后,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7、挂靠国有、集体企业的民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脱钩变更登记手续后,企业可保留原企业字号和经营范围,企业原已申办的专项手续或许可证相应办理变更后继续有效。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需变更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其办理变更手续。

三、鼓励优秀人才到民营企业就业

8、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民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招聘人才,也可请各级人事、劳动部门推荐人才。

9、对在民营企业就业的科技人才,人事、劳动部门要为其提供档案、职称管理服务。对愿意到我市民营企业就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技师以上的技术工人,在落实工作单位前,可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10、实行人才《特聘工作证》制度。对来我市民营企业就业但暂不迁入户口和人事档案关系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由市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特聘工作证》。特聘人员在聘任期内享有与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平等的出入境、职称评聘、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待遇。特聘人员是中共党员或民主党派人士的,当地基层组织应予以转接组织关系。

四、对民营企业实行政策优惠

11、民营企业均可享受《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3〕107号)的优惠政策。

五、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12、筹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采取由市财政注资30%,由民营企业参股并吸收部分风险投资的方式,组建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规则运作,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13、筹备设立民营企业创业基金会。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创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14、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对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金融部门应积极为其提供贷款,尽量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

15、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现代融通方式争取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

六、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l6、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资格,对取得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民营企业,享有国有外贸企业同等待遇。民营企业进出口产品、设备,享有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同等政策。

17、对经营一般贸易的民营企业,凡符合国家出口政策规定的,有关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报关、检验检疫等方面业务。国有外贸单位为民营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只收取代理手续费。

18、民营企业人员因业务工作需要出国、出境的,公安、外事部门应积极为其办理出国、出境证照。

七、建立和健全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19、鼓励各行业依托重点企业或其它方式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组织,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协作和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健全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尽快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信息发布机构,收集、整理、发布有关投资项目、政策规定、产品供求等最新经贸信息,为民营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21、健全完善科技开发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县区科技部门以及科技协会、行业技术协会、行业技术培训中心等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先进适用技术应用与开发服务。

22、健全完善要素市场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资本、技术、人才、劳动力等各种要素市场,逐步形成一个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要素市场为主体的统一开放、监管有力、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增强市场配套服务功能。

23、加强劳动用工制度管理。凡用工单位均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鉴证,以依法保护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水平

24、大力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基础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手段和水平。在民营企业中广泛推行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推行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5、促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规范登记为民营企业,协助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条件的民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6、鼓励民营企业创品牌、创名牌。增强企业品牌意识,支持企业自主创品牌。对民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市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资助,并积极推荐争取国家、省相关政策扶持。鼓励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方式,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27、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对入选市工业骨干企业(具体入选标准另行颁发)的民营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遇。对年税收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可在该企业新增税收(含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以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九、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领导,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28、高度重视发展民营经济。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转变观念,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推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来抓。

29、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工作联系和指导。充分发挥工商联合会(商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民营企业家协会的作用,为民营企业与党和政府提供沟通桥梁和纽带。

30、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同时向民营企业开放。对申办民营企业的实行“三个一”服务(即一栋楼办证,一个口收费,一条龙服务),为民营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31、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设立市、县区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由市、县区工商联负责具体运作,协调和处理民营企业投诉。严禁对民营企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对举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行为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32、提高政府决策透明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除国家、省另有规定之外,凡由市、县区决定的涉及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价格的设定和标准调整,须邀请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参加听证会。

33、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民营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和政治社会地位,引导民营企业家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之路。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和沟通,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表彰和奖励对社会经济建设有功人员。逐步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和发展党员。

34、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决定》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强协调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使之落到实处。人大、政协和宣传舆论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本《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2003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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