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局等六部局关于解决湛江市机械工业公司等九个公司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局等六部局关于解决湛江市机械工业公司等九个公司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解决湛江市机械工业公司等九个公司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湛经贸企改〔2004〕296号)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市人民政府:

市机械工业公司、市轻工业公司、市石油化学工业公司、市电子工业公司、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市糖纸工业公司、市二轻企业集团公司、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和市物资总公司等九个公司(以下简称“九个公司”)根据《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湛江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湛发[1996]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经委系统七个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的决定》(湛府[1999]2号)的精神,分别于1996年1月29日和1999年3月6日进行改革,由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现为市国资经营公司权属的国有企业。到目前为止,九个公司还有一些遗留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鉴于九个公司原来都行使一定行政职能,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市机械工业公司等九个公司改革时的人员安置及相关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市机械工业公司、市轻工业公司、市石油化学工业公司、市电子工业公司、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市糖纸工业公司、市二轻企业集团公司、市物资总公司等八个公司1999年3月6日的原在册人员和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1996年1月29日的原在册人员,至2004年12月底止,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统一按照退休或提前退休的办法办理。

对这次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的原在册人员和原未享受财政差额补贴的已退休人员,其退休费参照湛江市党政机关同等级别、同等人员的退休费待遇(含节日补贴),按以下标准发给:(一)原处级干部按市委组织部《关于市经委系统七个行政性公司转制后领导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湛组通[1999]25号)执行;(二)原科级干部、科级以下干部和原在册职工(指原固定工及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的职工)按80%的标准发给。

按以上标准计算的退休费,除由社会保险机构计发的退休养老金外,差额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足。差额部分的资金由市国资经营公司申报,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人事局核准后,由市财政直接划入市社会保险机构,与退休养老金一并统一发放。统一发放时间从2005年1月1日开始。

二、对不符合退休或提前退休的原在册人员,由市国资经营公司接管,并制定具体方案,专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切实解决其工作和生活问题。到符合条件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时,其退休费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如本人要求,可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解除劳动合同发放经济补偿金;但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到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时,其退休费不再按照以上标准执行。

三、不符合退休或提前退休的原在册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按原渠道缴交,无法按原渠道缴交的由市国资经营公司负责代理缴交手续。如由单位负担的部分资金缴交有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统筹解决。

四、对市机械工业公司、市轻工业公司、市石油化学工业公司、市电子工业公司、市建筑材料工业公司、市糖纸工业公司、市二轻企业集团公司、市物资总公司等八个公司1999年3月6日以后调进的人员以及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1996年1月29日以后调进的人员,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全部解除劳动合同发放经济补偿金。

五、九个公司所有离休干部全部移交市委老干部局管理。离休干部的待遇按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办理。

六、对不符合退休的原处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国资经营公司党委安排使用。

七、九个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由市国资经营公司按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等改革形式进行处置。所有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全部交由市国资经营公司管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委组织部

市经贸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人事局

市委老干部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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