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诚信计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诚信计生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诚信计生工作的通知
人口政法〔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通知》(人口政法[2010]55号)的各项要求,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创新服务管理机制,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推动人口计生工作科学发展,现将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做好诚信计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紧紧把握大局,充分认识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重要意义。人口计生工作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然要求加强和创新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立足于以人为本,立足于解决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与社会诚信建设结合起来,有利于维护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作思路和方法的根本转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务必充分认识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重要意义,真正将诚信计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重点解决一些地方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服务和管理的问题,包括“一环二扎”、一年四次及以上孕检等,力争到2013年末全国基本实现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基本实现服务管理便民利民,基本落实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再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巩固提高,逐步形成群众自觉自主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新局面。
二、加强分类指导,如期基本实现诚信计生。要按照总体目标要求,重点加强对工作基础薄弱地区的帮扶、指导以及必要的支持,针对部分干部顾虑多、推进诚信计生阻力大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尽快基本实现诚信计生。同时,积极引导基础比较好的地区全力推进诚信计生工作,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要充分发挥基层计生协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发动群众参与诚信计生,通过指导组建诚信计生小组、签订诚信计生协议等形式,明确群众权利义务、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以及政府职责,推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适当调整简化相关指标,合理确定指标值;全面清理有关强制或变相强制落实节育措施、实施孕环情检查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积极创造有利于诚信计生的政策环境。
三、总结推广经验,不断丰富创新诚信计生工作内容。要将诚信计生融入诚信社会体系建设、公民诚信道德教育以及人口计生职业道德教育之中,与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以及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出生缺陷孕前预防等作为诚信计生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诚信承诺为基础,在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再生育审批等工作中,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完善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特别扶助制度等“三项制度”以及各项法定奖励政策,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推广实施诚信计生奖励政策,推动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有机衔接,增强诚信计生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福祉和发展能力。
四、抓住关键环节,认真组织做好评估验收工作。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县级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评估指标,认真组织做好各地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评估验收工作。评估验收要严格标准,严禁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要细化具体指标,对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通过。各地要在2013年底之前完成县级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评估验收工作,并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结合“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诚信计生工作的抽查评估。
国家人口计生委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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