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垛后土庙保护规划的批复
关于古垛后土庙保护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4-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古垛后土庙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006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河津古垛后土庙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3〕2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古垛后土庙保护规划。
二、对该保护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评估部分
1.补充文物历史变迁研究,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明确地下遗存分布范围和保存状况,为编制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2.补充民间祭祀活动的研究分析。
3.补充厢房建筑遗址的勘察评估,完善环境评估、基础设施评估、管理评估内容。
(二)关于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
1.应调整保护区划,适当扩大保护范围,并将西侧居民区纳入建设控制地带。
2.完善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补充高度、体量、色彩等具体建设控制指标。
(三)关于环境整治措施及专项规划
1.应根据评估结论有针对性地编制专项规划,重点完善消防、防灾等专项规划内容。
2.补充细化关于日常保养的要求和规定,补充监测工作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计划。
3.重新考虑管理用房、停车场等规划位置,建议将管理用房移至保护范围外,尽量减少前门区对文物建筑的影响。
4.恢复奉旨桥的依据不足,应在考古发掘后酌情进行保护展示。
5.应充分考虑当地民风民俗,补充展示利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四)进一步加强与城镇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
(五)进一步规范文字、图纸。梳理调整、补充规划编制依据;调整图幅,将规划核心区域置于图纸中心。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古垛后土庙保护规划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利用、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古垛后土庙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妥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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