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宋庆龄文物珍品展”延展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同意“宋庆龄文物珍品展”延展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652号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你会《关于“宋庆龄文物珍品展”延期撤展的请示》(宋基会字〔2009〕55号)收悉。

根据《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我局同意你会应香港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的邀请,延长赴香港“宋庆龄文物珍品展”展期至2009年7月15日,并同意延展的补充协议书(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不变。有关延展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其他事项仍按照我局文件(文物办函〔2008〕590号)要求执行。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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