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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授予山西博物院等单位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授予山西博物院等单位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1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为加强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技术保护设计工作,根据《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局研究,决定授予山西博物院等2家单位甲级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授予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等4家单位乙级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同意甘肃省博物馆由乙级升级为甲级(原乙级资质自动失效)。各单位资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博物院等单位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一览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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