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山西博物院等单位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授予山西博物院等单位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1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为加强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技术保护设计工作,根据《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局研究,决定授予山西博物院等2家单位甲级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授予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等4家单位乙级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同意甘肃省博物馆由乙级升级为甲级(原乙级资质自动失效)。各单位资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山西博物院等单位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一览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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