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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美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美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2年第34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CubeOperationsLLC)继承陶氏化学公司(TheDowChemicalCompany)在该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以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CubeOperationsLLC)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环氧氯丙烷,海关按照4.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陶氏化学公司(TheDowChemicalCompany)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环氧氯丙烷,海关按照“其他美国公司”71.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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