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3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8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8年6月9日起5年。201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6月8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丙酮(税则号列:291411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和2010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6日

延伸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