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9年第70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ChemicalsKoreaCo.,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在该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8日起,对以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ChemicalsKoreaCo.,Lt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5.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KoreaCo.,Lt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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