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氯丁橡胶和三氯乙烯反倾销措施的到期公告

颁布单位:商务部文号:公告2009年第104号
颁布日期:2009-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氯丁橡胶和三氯乙烯反倾销措施的到期公告

公告2009年第1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附件:

原措施公告号

被调查

产品

税则号

涉案国

(地区)

措施到期日

2005年第23号

氯丁橡胶

40024910、40024990

日本、美国、欧盟

2010年5月10日

2005年第37号

三氯乙烯

29032200

俄罗斯、日本

2010年7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延伸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