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办法

(2014年9月11日惠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决议、决定,是指常务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包括:

(一)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下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或议案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常务委员会在审议本会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含执法检查报告、调研报告、视察报告中所提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负责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一府两院”及其有关工作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督办机构,是指负责跟踪督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按照对口负责的原则,由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内容所涉及到的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为督办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督办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工作机构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牵头督办的工作机构,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协助督办。

第六条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印发承办单位。印发通知中应提出办理要求,明确反馈期限。

第七条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办机构在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印发后,及时建立督办台账。

(二)督办机构应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跟踪了解承办单位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受常务委员会委托,督办机构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对承办单位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调研、视察和检查。

(四)督办机构应督促承办单位在两个月内将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中规定了办理期限的从其规定。

(五)督办机构负责审查承办单位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六)督办机构对已办结事项,要在督办台账中注明,予以销号。对未办结事项,要继续督办,直至办结。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督办机构的审查意见,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承办单位关于贯彻执行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并对承办单位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报告不满意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印发重新办理函,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限期向常务委员会重新报告办理情况。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对承办单位不认真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或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不力,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启用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的督办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并书面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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