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9-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暂行办法

(2009年6月30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作用,依法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以下简称代表小组)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表小组在每届届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织形成。代表小组是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

市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小组活动。

第三条代表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负责组织本代表小组的活动。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所属小组代表推选,报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代表小组的活动,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负责与代表小组的日常联系;县、自治县、区(市)人大常委会、遵义军分区政治部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五条代表小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内进行;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组织安排。

第六条代表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积极组织代表开展各项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七条代表小组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和专项活动计划,并在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和上一年活动情况总结。

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得少于2次。

第八条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前,由市或县、自治县、区(市)人大代表工作部门协助代表小组长将活动的时间、内容和地点等提前书面通知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每年采取适当方式通报。

第九条代表小组应当建立健全活动记录、信息通报、资料建档等制度。不断规范活动,积极创新活动载体,注重提高活动实效。

第十条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本市的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

(三)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市人大常委会以及上级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代表小组组织代表视察时,就重要问题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约见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其约见的内容、时间和地点: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代表小组活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县级解决的问题,交各县、自治县、区(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交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办理;属于市级解决的问题,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部门和组织办理。

第十三条代表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根据实际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拨付各县、区(市)的代表活动经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小组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