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阜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文号:阜政发〔2009〕13号
颁布日期:2009-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阜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阜政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皖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驻阜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驻阜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领导

(一)驻阜部队是国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阜阳、实现阜阳奋力崛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驻阜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他们献身国防的热情,是关心支持军队和国防建设的有效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做好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要建立驻阜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联席会议制度,就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就学工作由教育部门牵头,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管理权限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随军家属的调动进行相应安排;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部门要对部队子女就学工作进行安排;民政部门和阜阳军分区系统政治机关要积极做好就业就学工作的军地协调;财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落实和完善随军家属就业政策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等,都有支持和接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有用工需要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

(五)对随军或随调前为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由拟调入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公务员调转任及事业单位调动有关规定,在编制限额内,办理相应调动或聘用手续。随军或随调前为企业正式职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协调在相同或相近行业就业。对在原工作单位下岗,在本系统内又确实无法调剂安置,或企业关闭、改制、破产,不能恢复上岗的随军家属,由当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进行劳动保障、人事事务代理,并免费提供培训、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六)对配偶为团以上(含副团)干部、从事飞行或舰艇等艰苦工作、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以及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随军家属,由当地政府予以重点照顾安排,确保就业。

(七)保障随军家属就业的稳定性。实行全员合同制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要依法与随军家属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外,不得解除合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国有、集体企业因破产等原因下岗的随军家属,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八)鼓励各类企业接收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招收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各级政府要结合全民创业行动,积极帮助有创业愿望和创业项目的随军家属进入当地创业园区,在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免收首次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办理费。

(十)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驻阜各部队要加强对随军家属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转变单纯依赖政策照顾、安排就业等传统择业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就业观。

三、积极为随军家属就业提供坚实保障

(十一)驻阜各部队要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情况摸底调查,及时与地方劳动保障、人事和民政等部门联系,沟通情况。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民政部门每年举办1-2次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帮助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十二)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失业求职登记的随军家属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十三)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实施免费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也可以组织到部队开展技能培训,对职业技能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妥善做好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保障工作

(十四)对已办理当地常住户口3个月以上,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其他收入的随军家属,参照驻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发放程序为:每年6月份、12月份集中办理,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享受生活补助金审批表》,由所在部队审核后(部队首长签字,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将所需经费拨入部队,由部队随干部工资发放。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在发放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范围: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2.户口仍在原籍或迁出市区的;3.其配偶转业或调离本市的;4.已经由地方政府安排或不服从推荐就业的。

(十五)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养老、医疗保险等办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执行。社会保险关系军地接续,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字〔2006〕第45号)执行。

(十六)未就业随军家属的档案,可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代管。

五、全力保障部队干部子女接受良好教育

(十七)驻阜部队当地政府应在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原则下,安排市3-4所(县1-2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保障部队干部子女接受良好教育。部队干部子女在非义务教育的高中、幼儿园接受教育,且家庭有困难的,学校可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十八)部队子女需转学的,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就近安排学校就读;属高中教育阶段的,按有关规定安排到教学质量较高的学校就读。有关学校应予安排,不得收取费用。

(十九)部队干部子女参加中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切实加强对驻阜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落实督查力度

(二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做好就业就学工作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

(二十一)要把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本意见所称随军家属子女是指驻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且已将户口迁至阜阳市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的配偶和子女。

以上意见,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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