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办〔2014〕134号
颁布日期:2014-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铜陵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

为确保完成“十二五”及今明两年节能目标任务,强化节能降耗目标管理和动态预警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铜陵市“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建立健全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能耗过快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17%的总目标,以及2014—2015年均能源消费增速控制在2.5%的年度节能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树立全局观念。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围绕全市“十二五”节能目标,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确保能耗预警调控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依法监管。在制定和实施能耗预警调控方案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三)坚持有保有压。预警调控方案启动时,将建材、钢铁、冶炼、纺织、化工等高耗能行业以及能耗水平超限额、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降反升的企业、过度景观照明及亮化工程和公共机构作为调控重点,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能以及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重点单位和交通枢纽、军用设施、农业生产、金融等重要领域的合理用能,确保安全生产和企业稳定。

四、预警级别及调控内容

当全市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的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或能源消费增速高于设定目标时,根据节能目标实际完成情况与目标任务的差距,将全市节能降耗预警级别设为Ⅰ级(黄色)、Ⅱ级(橙色)、Ⅲ级(红色)。视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调控方案,调控措施从预警发布后的次月开始执行。

(一)Ⅰ级(黄色)预警

1.预警发布。当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3(含)—1(不含)个百分点,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5个百分点以内(不含),或前三季度能源消费增速达到2.8%(含)—3.5%(不含)时,发布Ⅰ级(黄色)预警。

2.调控内容。

工业方面:淘汰类企业停供生产用电;建材、钢铁企业停产10天以上;冶炼、化工、纺织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停产7天以上;其他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上升的重点用能企业停产5天以上。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在用电高(尖)峰时段(8:00—11:00,13:00—22:00)压减1/4负荷。

三产方面:关闭或限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量前20位的商场、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日减少用电量10%。

公共机构:严格执行空调温度设置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3楼以下电梯停运;日减少用电量10%。

(二)Ⅱ级(橙色)预警

1.预警发布。当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1(含)—2个(含)百分点,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5(含)—1个(含)百分点,或前三季度能源消费增速达到3.5%(含)—4%(含)时,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2.调控内容。

工业方面:淘汰类企业停供生产用电;建材、钢铁企业停产15天以上;冶炼、化工、纺织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停产10天以上;其他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上升的重点用能企业停产10天以上。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在用电高(尖)峰时段(8:00—11:00,13:00—22:00)压减1/3负荷。

三产方面:关闭或限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间隔开放;用电量前30位的商场、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日减少用电量20%。

公共机构:严格执行空调温度设置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5楼以下电梯停运;日减少用电量20%。

(三)Ⅲ级(红色)预警

1.预警发布。当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2个百分点以上,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1个百分点以上时,或前三季度能源消费增速达到4%以上时,发布Ⅲ级(红色)预警。

2.调控内容。

工业方面:淘汰类企业停供生产用电;建材、钢铁企业停产20天以上;水泥粉磨生产企业停产20天以上;冶炼、化工、纺织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实施停产15天以上;其他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上升的重点用能企业停产15天以上。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在用电高(尖)峰时段(8:00—11:00,13:00—22:00)压减1/2负荷。

三产方面:关闭或限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间隔开放;用电量前40位的商场、宾馆饭店、大型娱乐场所,日减少用电量20%。

公共机构:严格执行空调温度设置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7楼以下电梯停运;日减少用电量20%。

五、组织和实施

(一)方案启动。由市统计局会同市节能办对全社会及重点企业的用能、用电等能耗指标等进行分析,及时把握趋势变化,将核算结果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由市节能办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调控等级。

(二)方案实施。市节能办根据全市节能预警调控等级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和发展趋势,在市级方案的基础上加大调控力度。

(三)方案终止。启动预警调控方案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将月度调控进度情况上报市节能办,并视调控方案实施效果和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适时终止预警调控方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工作推进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节能预警及调控工作,研究解决节能预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节能办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节能预警及调控各项日常工作。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参照制定本地区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二)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发挥各级经信、发改、统计、电力、质监、工商、商务等部门作用,密切配合,认真履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企业,电力部门要限制电力负荷供应,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对高能耗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其当年拟竣工投产的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一律不得生产运行或试运行。

(三)加强预测预警。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的监控,每月向市节能办、统计局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的产量和能耗情况。各重点用能企业要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经信、统计部门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成效。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预警调控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对企业实施拉闸限电、限产、停产整顿及收回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组织、职工稳定等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预警调控指令的,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能单位自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组织相关企业做好预警前期的准备工作,提前制定工作方案。要做好能耗预警调控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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