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地块容积率管理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地块容积率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10〕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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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地块容积率管理的通知
铜政办〔2010〕46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地块容积率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保障土地市场的公平与公正,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精神,现就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地块容积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技术手段。经营性用地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出让前,必须依法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应列入土地出让合同。未依法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已经出让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二、经土地市场招拍挂等方式依法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经营性用地出让后一律不得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出让地块容积率的,应按照《铜陵市城乡规划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经依法批准调整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出让地块,并按照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对该地块采用招拍挂等方式重新公开出让。
四、对超出法定期限没有开工建设的出让地块,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并由城乡规划部门重新核定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采用招拍挂等方式重新公开出让。
五、市住房城建部门要加强检查,对未经规划核实合格的、擅自调整容积率的,不得颁发销售许可证,已销售的不得予以验收,已验收的不得予以登记。
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规划监察力度,严肃查处擅自调整出让地块容积率的违法行为。对擅自调整经营性出让地块容积率的,按照《城乡规划法》予以处罚;违法建设单位3年内不得进入我市土地市场参与国有土地出让交易。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对违反本《通知》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市以前出台的其他政策与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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