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2012〕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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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市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尤其是生活无着的外来流浪乞讨人员居多。及时救助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其人格尊严,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铜陵的必然要求。
二、工作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工作原则。一是依法无偿救助原则。二是救管并重,综合治理原则。三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四是标本兼治,源头预防原则。实行关口前移,加强对流浪乞讨现象的源头预防和治理。
(二)目标任务。全市基本建立起以依法救助、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省、市、县三级救助管理机构和乡镇、社区救助网点为平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救助网络,开展对城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常态化的主动救助服务。以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服务点为依托,对符合条件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及时的救助服务,对不愿进入机构接受救助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有条件的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救助服务点,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在繁华地段、重点街区路段、车站码头等人流较大地区设立救助引导标识,公布救助管理机构的地址、求助电话、救助政策和救助服务内容,方便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有关部门在街头执勤时,要主动劝导、引导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孕妇等行动不便的人员,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夏季送清凉、冬季送温暖”集中救助行动。注重对乡镇流浪乞讨人员的延伸救助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设立救助服务点,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对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做好教育劝导和帮扶工作,避免其再度外出流浪乞讨。乡镇、社区、村要确定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引导,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情况。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返乡工作。
(二)部门联动,加大对有害乞讨行为的综合治理力度。加强对繁华街区、车站码头、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区域的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行为,加大整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和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牟利的犯罪团伙和分子。加大对受助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智力和精神障碍人员被冒领冒认。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机构内人员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员。有关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制订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对工作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在把握政策界限的前提下,予以果断有力处置。
(三)医疗救治,保证患病流浪乞讨人员能得到及时治疗。要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医疗机构要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做好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医疗救治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4部门铜陵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05〕58号)执行。住院人员的伙食、陪护等费用从救助经费中列支,费用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民政、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商定。治疗终结后,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接回。
(四)关爱救助,积极保护和妥善安置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特殊群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保护性救助,加强教育矫治,按照“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要求,积极做好回归安置工作。对二年以上查找不到家庭住址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县级以上公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予以安置,并给予办理户籍手续。民政部门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刊登寻亲启事,帮助特殊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
对因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在具备一定隔离设施、康复和治疗条件的托养机构予以临时照料,所需经费从救助经费中列支,标准由市民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源头治理,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现象。流出地县(区)、乡镇政府是源头预防和治理流浪乞讨现象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返乡或可能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进行救助、帮扶、管理和教育。对因贫困导致流浪的人员及其家庭,要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孤儿保障范围,认真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医疗、劳动就业、户口安置等扶助优惠政策;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亲属或其他监护人,要加强教育管理,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和监护责任,屡教不改的,依法严肃处理。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建立受助人员离站返乡和接回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反复外出流浪乞讨的现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研究制定救助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定期通报县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明确的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职尽责。
(二)推进能力建设。推进县级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有救助管理机构、有救助专业人员、有救助实施场所、有救助经费保障,具体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救助管理队伍建设。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及有关规定,制定救助管理机构岗位设置方案,开展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定,落实兑现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注重做好救助管理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强化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救助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招募义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方式,进一步充实救助管理专业人才力量,着力打造一支融教育、服务、管理于一体的高素质救助管理工作队伍。积极改善救助基础设施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大救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将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纳入重点工程,完善设施功能,改善救助条件。规范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和救助流程,完善工作制度。大力推进救助管理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快捷、即时、准确的救助管理工作信息上报、督办和共享平台。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间的沟通协调,保持常态联系,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效率。培育和发展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和评估管理机制。
(三)大力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救助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作用,不断拓展宣传渠道,进一步提高救助工作社会知晓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捐款捐物等形式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逐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资金保障。县(区)政府、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年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救助任务重、安排经费有困难的,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严格责任追究。实行首接负责制,公安、行政执法、民政、卫生等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实施救助。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县(区)、乡镇政府在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和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县(区)、乡镇,追究当地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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