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制订的《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专项监察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73号)精神,促进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高流域水环境质量,确保江河湖库水环境安全,结合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际,现就我市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监察的任务和内容

这次专项监察的任务是保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1年度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闽政〔2011〕8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09〕16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年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泉政办〔2010〕69号)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1年泉州市重点流域(含近海领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泉政办〔2011〕141号)等文件贯彻执行到位,督促县、乡两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行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和环境保护职责,认真对照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积极查找并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流域管理长效机制。同时,要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以及在整治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这次专项监察的任务要求,重点监察以下内容:

(一)饮用水源地保护方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矿、采砂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的取缔情况。

(二)畜禽养殖业整治方面,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关闭、拆迁情况,禁养区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情况。

(三)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方面,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情况;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筹建情况;各县(市、区)年度计划中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四)工业污染治理方面,石材行业整治和石材企业集中区建设情况,工业园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等。

(五)生态建设和保护方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建设进展情况,安平桥上游下洪溪外曾溪流域和全市第一批小流域治理进展情况等。

二、专项监察的组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1、县、乡两级政府要对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回头看,并开展自查,逐一对照省、市重点流域整治的有关要求,对2009年以来整治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其中的薄弱环节和滞后项目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主体(填报附表)。各县(市、区)政府的自查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市监察局。

2、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09〕163号)的整治责任分工,对本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同时,按照部门职责对下一级政府落实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市直部门的自查报告和评价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市监察局。

(二)重点督查阶段(2011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

由市、县两级监察机关牵头,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落实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自查自纠及重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明确责任主体,督促限期整改。

市监察局重点监察闽江、九龙江、晋江流域水环境整治工作情况,并对市直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在流域水环境整治方面的履职情况以及整治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自查工作情况、整改工作情况以及流域水质状况;市直有关部门自查工作情况、整改情况,以及对各县(市、区)落实整改任务的指导和监督情况。

各县(市、区)监察局负责监察本辖区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对同级职能部门及下一级政府的流域水环境整治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鲤城区、丰泽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永春县重点监察本辖区内晋江流域;安溪县重点监察本辖区内九龙江、晋江流域;德化县重点监察本辖区内闽江、晋江流域;洛江区、泉港区、惠安县、台商投资区重点监察本辖区内洛阳江流域。各县(市、区)监察局于12月25日前形成重点督查报告报市监察局。

各级环保、海洋渔业、经贸、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交通、海事等部门的派驻监察机构,负责监察驻在部门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情况。以上单位的市直派驻监察机构于12月25日前,形成重点督查报告报市监察局。

(三)督促整改阶段(2012年1月1日至1月30日)

市、县两级监察机关要认真梳理自查自纠、重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县、乡两级政府、市直各职能部门对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所提问题,应认真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内容、目标、时限、责任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整改效果。

各县(市、区)监察局于2012年1月20日前,形成专项监察情况报告报县级政府及市监察局。市监察局于2012年1月30日前形成专项监察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和省监察厅。

三、专项监察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是本辖区重点流域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从“保护水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就是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的重要意义,切实推进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安全。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在专项监察中遇到的问题。市、县两级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环保、海洋渔业、经贸、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交通、海事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形成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确保专项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监察机关要注重发挥职能作用,督促下一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地发现问题、落实整改,防止弄虚作假,防止走过场。要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组成监察组,确保实效,对在专项监察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请示、报告。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不依法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未按时整改到位的;辖区流域内发生因流域环境整治不到位造成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初查初核,严肃查处因流域环境整治不到位造成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等背后的失职渎职案件和腐败问题。

附件: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尚未完成任务情况汇总表

附件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尚未完成任务情况汇总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整治任务

未完成原因

计划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监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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