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制定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加强行政服务的实施方案

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14年6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三明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明委发〔2013〕10号),结合在市直机关开展“服务群众零距离”活动,落实“马上就办”,开展“四优服务”,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审批流程,营造良好服务环境,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点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健全审批工作机制

1.进一步强化“一审一核”制。按照审批、监管、服务职能适度分离原则,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核审批权,集中相关审批业务人员设立部门审核审批办,审核审批办主任由部门单位确定一名分管业务的领导兼任,审核审批办副主任由审核审批科或审批业务科室科长担任,强化审核审批办的审批协调职能,发挥审批服务龙头作用。实行“一审一核”制,即受理审查员进行受理及初审,核准员(科长)进行核准,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解决台前台后问题,确保审批权限向审核审批办集中。工作要求:部门制定并下发成立审核审批办文件,明确工作职责;列出实行“一审一核”制审批和服务项目清单,并授权窗口办理。(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2.进一步完善“一窗式”并联审批制。实行“中心统收统发、部门分头联审、过程反馈处理、全程跟踪督办”的一窗式联合审批机制,强化“一窗式”服务,优化审批流程。开展建设项目和企业市场准入“一窗式”并联审批工作,实行中心统一收发件。强化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工作要求:办件统一进入两个“一窗式”运行,禁止体外循环。〔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支队、气象(防雷)局〕

3.进一步落实集中办理制。按照“部门围绕窗口转,窗口围绕群众转”的原则,做到“一个漏斗对内,一个窗口对外”,严禁“两头受理”,从根本上解决台前台后问题,全面提高窗口直接办结率。工作要求:审批过程中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由部门领导到窗口或中心联审办公室现场协调签批;需与业主沟通事项由部门审核审批办主任(副主任)或指定审批人员在中心联审办公室进行沟通;需集体研究事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研究批复。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原因和理由在本部门接见或约谈办事人。(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4.进一步加强事前跟踪机制。对生产性项目的建设过程采取事前跟踪机制,各有关审核审批部门要在项目核准或受理备案、征迁、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人防、防雷、供水、供电等方面提前介入,预先提出审查指导意见,并加强现场指导和全程跟踪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凭《生产性项目事前跟踪管理告知单》或业主申请实时监督,实行特事特办,使新投资项目手续办理更加快捷、简便、高效,确保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工作要求:重点跟踪抽查是否落实生产性项目事前跟踪机制。(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消防支队、环保局、人防办、气象(防雷)局)

5.进一步加强窗口授权。市直各部门对审批事项重新进行梳理,对以书面形式充分授权审核审批办和窗口,在《授权委托书》中体现审批事项全部授予窗口和审核审批办直接办理权,强化审核审批办和窗口直接办结权。督促部门单位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和服务类事项全部入驻中心(含分中心)窗口办理,实行网上审批,规范部门进驻中心人员身份,提高窗口直接办结率。工作要求:部门重新制定审批服务项目授权书;每个窗口(含分中心)都使用“XX委(办、局)审批专用章”。(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1.减少审批环节。一般事项由部门单位书面正式授权该部门审核审批办和窗口,办理流程控制在三个环节以内;须集体会议研究和办理流程较复杂的事项,按规定办理流程不超过五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照修改网上审批系统和一次性告知单。(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2.取消兜底条款。对受理事项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清理,列出具体、明确的清单,申办条件中不得设置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材料”、“其他有关材料”等兜底性条款,如有上述条款需明确具体材料,否则须予以取消。工作要求:所有对办事群众公布的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均无兜底性条款。(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3.精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雷灾风险评估范围。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缩小审批范围,气象部门要参照泉州市的做法,缩小审批范围,除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建筑物,高层建筑物(住宅10层及10层以上、除住宅建筑外高度大于24米的民用建筑),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大类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同时,气象部门的防雷设计审核不作为住建部门的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工作要求: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雷灾风险评估范围,下发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气象(防雷)局〕

4.减少申报材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要求申请对象提供。虽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属于以下情况的申报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申请对象提供:

(1)本部门已发放的证照批文作为本部门其他审批项目的申报材料;

(2)本部门前置审批项目中已要求申请对象提供并经审核通过的勘验、测绘、设计等图纸的书面或电子申报材料及其他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

(3)会商会审会议纪要、其他部门已抄告本部门的批复文件等申报材料;

(4)互为前置条件、申请对象无法提供的申报材料。

工作要求:所有对办事群众公布的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均无以下重复要求材料。(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5.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工商部门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改变企业登记与前置审批相互渗透的登记模式,简化审批程序。工作要求:工商部门按改革要求出台意见。(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6.关于生产性项目“两证”办理过程中需确定事项。

(1)房屋安全确定问题。经生产性项目“两证”办理协调会确认,符合“两证”办理的生产性项目,如住建部门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已事前介入并实时监督,不需要另行组织质量安全鉴定。工作要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依据住建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以及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和勘察单位出具质量合格报告,按照“两证”办理方式予以办理房产证。〔责任单位:市(区)住建部门、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2)相关规费缴纳问题。按照“两证”办理方式补办“两证”的项目业主要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雷检测费、新型建材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等相关规费。工作要求:收费部门填写统一缴费单,加盖公章,生产性项目业主在补办《房屋权属登记证》时,出具缴费单,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予以办理。(责任单位: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三)规范行政审批服务

1.规范审批材料建档。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按照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退回件、不予受理件、补办件和特办件等“八件制”分类受理,加强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建档,建立审批台帐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档案必须有统一的《告知承诺通知书》(收件通知书)、《收件清单》、《审批流程表》、《送达回证》和与“一次性告知单”内容相符的相关审批要件资料。工作要求:抽查审批档案,确定规范性情况,作为行政服务绩效考核依据之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2.编制格式化文本。对涉及审批服务事项所需的各类申请表、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等进行格式化,由部门单位统一制作合格的申请件规范文本或参考样本,装订成册,供申请人使用,避免因文字、格式、词汇、表达等申请材料不规范,造成群众重复往返、办事效率低下等现象发生。工作要求:检查部门制定的格式化文本完成以及供窗口使用的情况,部门单位将格式化样本电子版向中心管委会报备。(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四)政府部门优惠政策进中心

各有关部门单位将现在仍执行的,或今后新制定的涉企涉农的各种优惠政策,主办部门主动及时提供给政务公开办,通过统一的平台供企业群众查询,真正做到政策落实“零距离”。工作要求:由部门提供牵头制定的政府涉企涉农优惠政策在政府门户网站及中心平台发布。(责任单位:市政务公开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保障机制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遵循便民、高效、法治、公开原则,按照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加强组织协调,下一阶段由市效能办组织专项督查,推进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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