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单列分配对象选房操作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文号:厦国土房〔2009〕346号
颁布日期:2009-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单列分配对象选房操作规则》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9〕346号

局相关处室,市公房管理中心,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做好保障性租赁房单列分配对象的选房工作,经研究,制订了《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单列分配对象选房操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单列分配对象选房操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租赁房单列分配对象的选房配租工作,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机制,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19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本操作规则适用于符合《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属保障性租赁房单列分配对象的选房工作。

第三条单列分配对象按以下方式确认:

(一)居住在危房的,其危房应是指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所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危险性等级属C级或D级。

(二)居住在已退侨房的由市侨办负责认定;居住在已退信托代管房的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认定。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认定。

第四条市国土房产局根据实际需求、房源情况安排单列分配对象选房。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单列分配对象保障性租赁房选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每一批次安排选房的单列分配对象,房源及选房时间、选房地点等信息由市国土房产局提前在《厦门日报》等新闻媒体以及市国土房产政务信息网(www.xmtfj.gov.cn)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申请家庭选房。

第六条参与选房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选房,如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共同申请人可进行选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不能到场选房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选房。受委托人应持委托人的身份证和书面委托书(原件、复印件或传真件),在选房前一个工作日到市公房管理中心办理委托选房手续。

第七条选房人应在选房前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选房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身份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选房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三)轮候号码确认单;

(四)选房通知书。

第八条选房人按时到场选房的,按同房型中轮候号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选房人迟到的,按先来先选、后来后选的次序轮候选房。

第九条保障性租赁房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安置原则进行配租。鼓励岛内申请家庭选择岛外行政区域中的保障性租赁房房源进行选房。

第十条每一批次提供给单列分配对象选房的房源为同期所有保障性租赁房可选房源。

第十一条每一批次的房源分房型和区域预先导入保障性租赁房选房系统。选房时选房人在选房系统中确定身份信息并选择房源所在的行政区域后,房源信息将随机滚动,选房人应在20秒内点击“选房”按钮,选房系统随机生成一组(共8套)的房源信息,如选房人未在20秒内点击“选房”按钮的,系统将自动生成一组(共8套)的房源信息。选房人在系统生成的8套房源中,任选一套,并签订选房确认书。选房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

第十二条市公房管理中心应在每批次选房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公布选房情况。

第十三条选房人已签订《选房确认书》的,市公房管理中心根据房屋的交房日期通知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单列分配对象必须在安排的批次内选定房源,放弃选房、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未按规定办理选房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并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本操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