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定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定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定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Ⅱ级(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较重):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Ⅳ级(一般):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市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超出事发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定西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型以上和影响范围较大的小型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小型地质灾害主要由各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市级可以派调查组协助指导工作。
2.1.1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定西军分区、武警定西支队、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扶贫办、市政府新闻办、陇西车务段、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定西管理处、市电力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统一协调市各有关部门、武警、公安、气象、通讯及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统一调配应急救灾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适时报市政府批准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和驻军支援;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应急工作机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灾害评估组、施救组、善后组、后勤保障组、灾后重建组等工作组。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科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接收和处理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的灾情报告;负责拟定应急抢险救灾计划和保障方案;负责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接收、调配抢险救灾的人员、物资、器材;负责协调灾情评估、安全、抢险、物资、治安、医疗、灾后重建等工作;负责向灾害调查组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灾害调查组必需的装备;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及发展趋势;负责起草应急救灾工作报告;负责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向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承办指挥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评估组:灾情评估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参加。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会同住建局、水务局、铁路车务段、交通局,组织(或邀请)地质环境监测评估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组;市民政局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灾情调查评估组。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和办公室的指令,组织(或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尽快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灾害发生的形成条件、诱发因素,对灾情从类型、等级、成灾范围、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基本方面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措施;对出现险情的隐患点,依据前兆特征判断危险性程度、激发条件,提出有针对性阻止或延缓灾害发生的应急措施,提交应急调查报告报指挥部审定实施;为灾后重建选址并做出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施救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加。市民政局牵头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市医药公司牵头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社会治安工作,并在情况紧急时,组织强行疏散受灾人员;市电信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市电力局负责电力设备抢修,尽快恢复供电;县区供水公司负责水设施的修复,尽快恢复供水;市交警支队和灾害发生地县区交警部门负责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灾害发生地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灭火设施的抢修。
主要职责: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动员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必要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保证供电、供水、供暖等人民基本生活需要;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善后组:由市、县区民政局牵头负责,会同人社局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负责处理灾害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负责灾害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县区工信、公安、交通、卫生、财政、通信、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安全保卫人员对灾害点进行现场保护,维护灾害发生区域治安、交通秩序及重点部门的保卫工作;统一指挥实施后勤保障的队伍;指挥疏散灾害影响区域的人员;负责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灾后重建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加。市住建局负责设计需要搬迁新址和旧址重建的房屋工程建设方案并组织施工;供电、供水、通信部门分别负责在重建过程中配套供电、供水、通信设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点的隐患及发展趋势进行评估认定。经认定,因自然因素(包括地壳运动、气象因素等)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会同灾害发生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治理;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认定的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成立治理工程领导小组,由责任单位负责人任组长,治理过程接受市国土资源局监督。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落实灾区群众或单位灾后的房屋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供电供水工程、道路交通、通信设施建设等;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基础
3.1.1建立健全监测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县区政府研究出台相关制度规定,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监测点及时向省、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汇交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
3.1.2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一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3.1.3编制年度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的基础上,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初拟订本地区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的防治措施。
3.1.4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把群测群防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将“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威胁的单位、住户的手中。
3.1.5值班制度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应急指挥部成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络电话变更,及时报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预报预警
3.2.1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级: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Ⅲ级: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Ⅳ级:关注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2.2报灾报险
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县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
3.2.3接警与处警
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进行处置,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初步核实险情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领导和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沟通灾情信息。
3.2.4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气象部门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等信息共享。预报预警负责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方式公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县区要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I级、Ⅱ级或气象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预报机构要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2.5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对可能达到Ⅲ级以上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当预报等级为I级时,县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预报等级为Ⅱ级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并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预报等级为Ⅲ级、Ⅳ级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3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3.3.1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必须立即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Ⅱ级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要在l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发生I级地质灾害或遇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后,要在1小时内汇总核实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重要信息和情况要随时上报,同时将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及时传达到有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3.2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巳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4应急处置
4.1应急准备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地质灾害应急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务、应急防范重点区域和责任单位;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应急队伍及其职责,要具体细化到个人;应急的准备和快速反应的详细方案;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和人员财产安全转移路线;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保障;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具体实施计划;应急救援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4.2先期处置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拉动警报等报警装置(没有条件的可通过喊话、敲锣等方式),疏散撤离危险区人员,封锁现场,防止任何人擅自进入现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所在地政府和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等部门报告,公民有义务通过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接到突发性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市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灾害发生现场,迅速组织调查评估和救援工作。同时,根据灾害特点和严重程度,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应急委员会,由应急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及时启动本预案,成立指挥部,紧急调动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到灾害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灾害规模在规定时间(即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规定时间)内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情,相关部门对灾害现场和周边危险区域实行交通、治安管制,责令受到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紧急撤离、疏散人员;应急救援工作应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周密组织,防止灾害损失程度扩大;参加现场救援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未经指挥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4.3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Ⅳ级时,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Ⅲ级及以上标准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3.1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3.2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3.3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派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后,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必要时,申请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支援。
4.3.4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做好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将灾情险情报告市、省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救援、抢险救灾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县区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5抢险救援
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划定危险区,紧急疏散危险区群众,并组织本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加强监测,全力控制灾害势态扩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4.6受灾群众安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安排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受灾群众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4.7新闻发布
各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国家、省上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抢险救援情况以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4.8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灾后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5.2调查评估
I级、Ⅱ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组并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以及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恢复重建
I级、Ⅱ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6预案启动
根据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速报的灾害规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报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书面或口头通知启动本应急预案:
6.1特别重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6.2重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6.3较大: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6.4一般: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但影响范围(即灾害威胁范围)较大,应由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介入的。
7应急预案管理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7.2预案培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组织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3预案演练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
8责任与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附则
9.1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7月20日定西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定西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定政发〔2004〕77号)同时废止。
9.2其他事项
因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水灾、农业灾害、林业灾害、气象灾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公共交通事故、公共场所安全、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事件、金融事件、重大考试安全事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建筑和桥梁安全事故、重特大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非煤矿山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和重特大医疗卫生疫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施救工作从其方案。
重大和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服从省政府或国务院成立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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