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文号:陇政发〔2015〕57号
颁布日期:2015-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废物管理,全面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0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废物监管的重要性

危险废物管理是环境保护重要工作之一,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年来,全市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标准制定滞后,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能力薄弱,加之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综合利用水平不高,全市危险废物管理潜在的环境风险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已成为我市环保工作的薄弱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以有效控制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

1.提升管理水平。危险废物产生单位2015年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2016年达到90%以上;2017年稳定达到90%以上。医疗废物经营单位2015年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2016年达到95%以上;2017年稳定达到95%以上。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武都区市级及县级二级以上(含)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自2015年8月起,按照相关规定开始集中收集、处置工作。其余县区二级以上(含)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在2015年8月31日前与收集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2015年9月15日,按照相关规定开始集中收集、处置工作。交通主干道沿线二级以下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在2015年9月31日前与收集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2015年10月15日起,按照相关规定开始集中收集、处置工作。交通主干道沿线外二级以下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与收集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具体开始集中收集、处置时间,由县级卫生、环保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决定。

2.实现动态管理。2015年底,实现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网络化和电子联单;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动态监管和更新机制。

3.构建防控体系。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明确各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水平明显提升,监测、鉴别和应急处置能力得到加强;到2017年底,落实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工作重点

重点监管对象为有色冶炼废渣、废矿物油和乳化液、含汞废物、废弃化学品、污泥、医疗废物等;重点监管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汽车维修、电子废物拆解、医疗垃圾处理等;重点监管地区为武都区、成县、文县、徽县。

三、主要任务措施

(一)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源头防控

1.强化企业责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切实做好危险废物安全无害化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管理计划、应急预案备案、源头分类、警示标识、台账管理等制度,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应对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开展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严格行业准入。严格限制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危害大、无有效处置方式的项目在我市落户,鼓励开发危险废物产生量小、清洁生产水平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危险废物的循环利用率,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科学规划全市重点产业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布局,严格行业准入条件。

3.开展源头减量。以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危险废物监管源名单的企业为重点,详细核查产废种类和基数,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试点和危险废物产排污强度评估。将危险废物重点行业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努力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对于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循环经济项目,各级各部门在政策、资金上应给予重点支持。加强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的规范收集,实现小型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全覆盖。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须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4.加强重点防控。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工作,强化数据审核,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纳入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5.严格环评制度。将危险废物管理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涉及危险废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环评时,要认真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环境监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和措施,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和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逐一进行核查,未落实“三同时”要求的,不得同意试生产。对于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措施不落实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不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6.严格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保部公告〔2009〕65号)和《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

7.实现规范管理。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储运、转移、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管,实现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一是要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产生、分类、收集、暂存、移交和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二是要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要设置专门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移交等环节工作。三是要加强医疗废物申报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医疗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四是要增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一旦发生由医疗废物引发的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立即按规定逐级报告。

8.强化现场监管。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发生污染事故,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制定突发情况应对预案。相关监管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从医疗废物暂存场所、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水排放等入手,进行全方位及时监管,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加强转移管理,实施过程监管

1.严格转移审批。按照“就近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原则,同等条件下本辖区内能够利用和处置的原则上不予转出,减少长途运输环境风险。对利用率不高、利用价值不高及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禁止转入,严格限制可利用或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进入填埋场,减少填埋量。逐步实现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网络化、转移联单电子化、转移监控信息化。

2.强化过程监管。加强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现转移全过程监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3.严打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与公安司法机关协同办案,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严厉打击各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经营单位,要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或无证经营、非法倒卖(买)危险废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鼓励涉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如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正常开展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如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夯实能力基础,防范环境风险

1.推进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因地制宜,加大投入,全力推进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装备优良、技术先进的目标。力争到2017年,落实固体废物管理人员,有条件的成立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2.推进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科学规划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引导社会参与和技术创新,鼓励并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取缔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企业,淘汰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规模和水平。重点工业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符合条件的水泥窑、烧结机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在消纳自产危险废物的同时,解决周边企业危险废物处置问题。

3.加强污染源监测和鉴别能力建设。依托现有环境监测机构和科研院所,提升危险废物监测和鉴别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将危险废物监测和鉴别纳入司法鉴定体系,落实监测和鉴别机构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的监测和鉴别机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及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要结合本县区、本单位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和危险特性等实际,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加大人才的培养与培训力度。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行危险废物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危险废物监管人员素质和处置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完善政策法规,建立长效机制

1.完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根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难易程度,实行差别化的处置价格政策,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将危险废物处置费纳入企业生产运营支出预算中,医疗废物处置费纳入医疗服务成本。

2.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力度。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危险废物数据统计、行政审批、日常监管、整改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要大力宣传普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知识,建立和推行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企业瞒报漏报、违规处置、非法转移、倒买倒卖等行为,逐步建立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和经营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报告,公开其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

3.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充分利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污染源普查及其他调查结果,结合信访举报、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相关信息,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风险管理。对贮存超过一年的危险废物、历史遗留堆存场地等情况进行环境风险排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机制。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4.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追究制。落实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企业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严格污染责任追究。污染责任者必须承担消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彻底清理被倾倒的危险废物,负责被污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治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措施政策,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同时,要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全面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

建立环保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公安、卫生计生、教育、农牧、交通运输、安监、工商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奖促防”等方式,重点支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妥善解决无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置问题。同时,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将危险废物申报统计、执法监察、监测鉴别及应急处置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严格考核问责

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纳入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严格实施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约谈,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和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

五、职责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危险废物管理负总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实行领导责任制,规划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设立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定期汇总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和数据统计,强化对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运营监管,按分级管理职能审批核发危险废物综合(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异地转移处置事项,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有利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产业、价格和投资政策。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四)工信部门:负责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严格行业准入,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经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五)科技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开发先进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加大对危险废物科学研究、成果应用和科普宣传工作支持力度。

(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

(七)财政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的资金投入,完善相关财政政策。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已取得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危险废物运输知识、职业技能等方面培训,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九)农牧部门:负责农药安全使用和农药废物、包装物、假农药的安全处置监督管理;调查和统计农药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十)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和安全无害化处置工作。

(十一)工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依法对其登记事项及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收缴的各类假冒伪劣产品中的安全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安监部门:负责涉及报废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尾矿库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各类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医疗卫生机构内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

陇南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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