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4〕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
佛山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特邀监察员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在行政监察工作中的咨询、联系、宣传和监督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及其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32号)及《广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粤监发〔2014〕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中聘请市特邀监察员。
第三条聘请市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市特邀监察员的基本条件、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市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纪守法,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监察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责职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五条市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参与行政监察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加市监察局开展的纠风治理、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方面的工作,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督查和政风行风民主评议等工作;
(三)参与群众来访接待,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参与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取得的进展与成效;
(五)对市监察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市监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市监察局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重大、紧急事项可直接向市监察局领导反映;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六)受市监察局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七条市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市监察局组织的活动,承担市监察局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办理监察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申请回避:
1.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
2.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
(六)未经市监察局同意,不得以市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市特邀监察员受市监察局委托并持《特邀监察员工作证》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特邀监察员工作证》仅限市特邀监察员本人参与监察业务工作时使用,禁止持证从事或受理与监察业务无关的事宜。市特邀监察员辞聘、解聘的,《特邀监察员工作证》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章市特邀监察员的聘任、考核和解聘
第九条市特邀监察员聘任、考核和解聘工作由市监察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人事部门协助。
第十条市特邀监察员聘任程序:
(一)市监察局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并征求本机关各纪检监察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意见,报市监察局领导班子研究审批;
(二)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人选;
(四)市监察局函告市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本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五)召开市特邀监察员聘任大会,由市监察局向被聘任的市特邀监察员颁发聘书及《特邀监察员工作证》,并与市特邀监察员签订《特邀监察员履职承诺书》。市特邀监察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特邀监察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市监察局参照《广东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考核办法(试行)》(粤监发〔2012〕13号),对市特邀监察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根据考核情况,按照市特邀监察员总人数20%的比例,选取表现突出的同志授予年度“优秀特邀监察员”称号。
当年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市监察局予以提醒。
考核情况向市特邀监察员及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市特邀监察员的解聘方式:
(一)聘任期满自然解聘;
(二)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予以解聘: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2.品行不端,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利用担任特邀监察员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4.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特邀监察员的;
5.无正当理由持续一年不参加市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及义务的;
6.无充分理由累计两年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7.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市特邀监察员的。
(三)市特邀监察员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向市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监察局审核后确定。
第十四条对自然解聘的市特邀监察员,市监察局应对其在聘任期内的工作情况作出鉴定,并函告其所在单位。
属于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情况解聘的,由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作出解聘决定的,市监察局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的市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以及聘任时会同考察的有关部门、单位。解聘市特邀监察员决定应在本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市特邀监察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市监察局办公室负责市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和管理。
(一)制订市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协调督促有关业务室根据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二)定期召开市特邀监察员工作座谈会,通过座谈交流、走访等方式,以及利用QQ群、微信等信息技术渠道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及时跟踪、反馈市特邀监察员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组织市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专题调研活动,定期寄送有关文件、刊物、教育读本等资料;
(五)与市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市特邀监察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情况;
(六)宣传报道市特邀监察员工作,向媒体推荐刊发市特邀监察员撰写的反腐倡廉文章;
(七)建立市特邀监察员工作档案,负责对市特邀监察员的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记录、考核;
(八)统筹协调,为市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市特邀监察员实行分组管理,每组设立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长作为召集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八条市特邀监察员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市监察局年度财政预算。市特邀监察员参加市监察局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市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资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市特邀监察员受聘期间参加监察业务工作的时间计入本人所在单位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侵犯市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市特邀监察员的,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区监察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具体办法,报市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8〕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佛山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履职承诺书
附件
佛山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
履
职
承
诺
书
佛山市监察局办公室
佛山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履职承诺书
根据《佛山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要求,为认真履行市特邀监察员工作职责,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本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纪守法,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认真学习、掌握监察法律理论和业务;
五、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履行市特邀监察员职责,每年按市监察局的要求完成“四个一”工作任务:即参加一次专项工作,撰写一篇调研报告,参加一次纪检监察会议或学习培训,提出一条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意见建议;
六、如实反映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宣传监察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七、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妥善保管和谨慎使用《特邀监察员工作证》。《特邀监察员工作证》仅由本人在参与监察业务工作时使用,不持证从事或受理与监察业务无关的事宜;
九、未经市监察局同意,不以市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不利用担任特邀监察员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十、个人履职条件一旦变动,如实、及时向市监察局报告。
本人自愿接受市监察局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担任市特邀监察员期间,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本人自愿辞去职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日期: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