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发〔2015〕10号
颁布日期:2015-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5〕1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驻安单位:

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贵州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定》(黔府法发〔2014〕35号)、《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安市办发电〔2013〕149号)和《关于在重大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规范和加强法律审查工作的通知》(安府办发〔2013〕57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精神,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合法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报送相应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出台。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单位)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交相应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同时提交送审稿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单位内部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单位内部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程序的所有证明材料。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做好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到正式印发等一系列环节的归档工作,做到一件一档,存档备查。

二、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一律按程序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议。报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3.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需细化到主要条款的详细依据);

4.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情况;

5.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法规科)出具、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法律审查意见,或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

6.涉及专业技术、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7.起草单位内部集体讨论决定的证明材料;

8.与规范性文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未提交或未完全提交所有材料的,一律退回起草部门。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统一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省驻安单位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工作的通知》(安府法通〔2014〕4号)的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编号和备案。规范性文件须取得登记编号后方可印发,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可直接送承办备案审查的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号时,应当提交与上述进行合法性审查相一致的八个方面的材料。

未提交或未完全提交上述所有材料的,不予登记编号;未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编号的市直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发现一起通报批评一起。

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时,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一经发现未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程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四、各县区(管委会)以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县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可直接送承办备案审查的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报告;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4.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5.制定规范性文件时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专业技术、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法定程序的所有证明资料。

未提交或未完全提交所有证明材料的,限时提交,不能提交的,视为违反法定程序,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拒不报送备案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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