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试验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试验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工业能源委、发展改革委、审计局、统计局、商务局、科技局、投资促进局:

《毕节试验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0日

毕节试验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大工业发展支持力度,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新型能源化工、新能源汽车、“四个一体化”资源深加工产业集聚发展,努力打造全市千亿级工业经济走廊和新能源基地,推动后发赶超,结合毕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整合扩充“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1.资金构成:将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安排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园区发展资金、在煤调基金中用于工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等整合扩充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2.资金规模:从目前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2000万元逐步整合到1亿元以上,实行预算管理,确保规模,总量控制,滚动使用。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3.支持范围:工业产业园区建设和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4.支持原则:扶优扶强,做大工业发展项目,延长产业链,拓宽产业幅。对技术先进、带动性强、投资规模大、产值税收高、就业面广的工业企业予以优先扶持。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和承接产业转移

5.建立《毕节市工业发展项目库》,分为《产业升级项目》、《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承接产业转移项目》、《两化融合示范项目》五大类,实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滚动发展。由市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专家参与评审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工业发展项目计划安排,在充分征询各方意见、修订完善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6.鼓励产业承接,推进企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对列入《毕节市工业发展项目库》实际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对从市外转移到我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以及采用高新技术、先进实用技术对电力、矿产、化工、冶金、烟酒、特色食品等传统支柱产业进行改造、提升的工业项目,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的一次性补助比例。对固定资产总投资超百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一次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7.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加快重大项目建设进度。从2014年起,对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按实物工程量计)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在本市新实施、能有效提升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资源一体化(煤电化、煤电磷、煤电钢、煤电铝)和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特色装备制造、民族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提高一次性奖励比例。

8.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在用地、融资基础设施、资源配置及相关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支持,但不重复享受我市其它扶持政策。

三、鼓励工业企业加快发展

9.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对纳入政府扶持的小微型工业企业,在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从2014年起,当年(工业产值或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新增为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规模工业企业并按程序申报获准纳入统计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园区内达不到项目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但企业带动性强,有发展潜力且符合条件的,经审核评定后给予一定奖励扶持。原则上每年扶持总额度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10.降低小型企业融资成本。实行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凡企业当年上缴各项税收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给予当年新发生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贷款利息金额3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同一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县(区、管委会)分成部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的合法融资产品。贷款贴息利率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11.支持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发展。按照“政府引导、财政支持、扶优扶强、定向培育”原则,对优选的高成长性工业企业,采取合同约定发展目标的办法,给予发展资金支持。对约定到2015年发展目标(工业产值或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以市统计局认定数为准),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并对超额完成当年年度考核目标2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不与第12条款同时享受)。

企业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上缴税收中市和县(区、管委会)两级财政的实得额。

12.支持中型和大型企业发展上台阶。对年工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四、鼓励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13.品牌示范(试点)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和省、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首台套装备奖励。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包括数控机床、矿机、电机、烟机、农机、工程机械和化工机械等)生产产品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级以上奖励资金的30%配套奖励。

15.质量奖励。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生产的新产品和实施科学管理模式、成效显著且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知识产权奖励。对经申报获得国家级自主知识产权认定批准、实际用于企业生产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凭国家颁发的知识产权专利证书给予发明人5—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两化”融合奖励。鼓励工业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工业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18.支持工业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对新实施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经市级以上(含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纳税后,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9.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对新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项目实施竣工后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年节约能耗达3000吨(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1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凡通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加快工业园区发展

21.创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产业基地政府或管委会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22.鼓励园区发展升级。对年规模以上工业产值达到1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工业园区(基地、开发区),分别给予其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1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3.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为鼓励工业园区(基地、开发区、民营经济创业园)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建设符合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指装备制造业和安装重型机械设备的工业企业建设使用的一层标准化厂房,其它工业企业建设使用的两层及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竣工验收后企业入驻面积实行以奖代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它

24.投资补助政策兑现所需的资金,原则上按照企业当年上缴税收中市和县(区)两级财政实得额所占比重,由市与企业纳税所在地县(区)共同承担。属市本级管理的区和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属各县(区)管理范围内的企业,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分别兑现。

25.小型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政策兑现所需的资金,属市本级管理的区和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由市与开发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市级统一兑现,资金由市财政与区财政结算。各县(区)参照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26.高成长性工业企业奖励资金按企业税收缴库级次,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区)共同承担。属市本级管理的区和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市财政与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兑现。各县(区)管理范围内的企业,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2:8比例承担兑现。

27.申请上述政策的企业或单位,均在市工业能源委、市财政局统一申报。属投资补助类的项目,按半年申报,其他各类奖励项目按年度申报。市工业能源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在2周内一次性审结,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兑现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28.申请政策支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须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统计法》等规定,按时向所在县(区)和市财政、工业能源、统计部门如实报送企业月度主要财务指标信息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生产情况及财务报表等统计报表。在建工业企业,要按时报送月度项目建设进度。

29.市、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扶持资金的企业,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0.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此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支持工业发展的奖补政策与本政策相同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与市政府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31.本政策在试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需补充、修改、完善的,由市政府另外行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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