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3〕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毕节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
毕节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贵州省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黔环专〔2013〕3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扎实开展好毕节市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加强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的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法严格执法,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努力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对电力企业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特别是贵州省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包括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和执行新标准准备情况,严查擅自停运治污设施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钢铁、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彻底摸清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予以处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停产;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严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督促各地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脱氮的升级改造,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严格查处擅自停运、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2.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看在建企业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当地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淘汰关闭。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开展重点流域整治。按照2013年贵州省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深入推进赤水河流域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整治存在的环境问题,促进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确保水质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至7月20日)。2013年7月20日前,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印发具体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21日至11月15日)。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今年专项行动工作重点认真开展整治工作,要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2013年9月10日前将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市两级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2013年11月10日前,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将各项整治任务作为今年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
(二)强化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县级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市级有关部门要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重点抽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回头看”中查出的新问题;省级有关部门要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督查,对地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整改。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要公开点名批评,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限批。
(四)注重信息公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情况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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