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筑府发[2013]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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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管企业,各有关单位:
《贵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0日
贵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明确贵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职责,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应急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市应急委是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市应急委的具体职责是:组织起草和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市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市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抓好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指导有关地区、部门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推进应急管理常态化建设,制定全市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及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布局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调运等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抓好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抓好全市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结评估。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四条市应急委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贵阳警备区司令员、副市长、市长助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武警贵阳市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央、省驻筑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市应急委主任领导市应急委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负责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副主任分管专项应急管理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临时或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任务。
第六条市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市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办全市应急管理及市应急办的日常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提出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建议;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第七条市应急委成员及其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筑有关单位负责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职能职责,开展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八条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市应急委适时成立市综合指挥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负责人由市应急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九条市应急委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政策措施,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市应急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参会人员除市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外,视议题内容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决定,研究审议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市应急委专题会议。由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参会单位由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示;安排部署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讨论其他应急管理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市应急委主任办公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市应急办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市应急委专题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由联系相关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市应急办负责市应急委主任办公会议的会务及会议文件的起草报批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市应急委专题会议的会务及会议文件的起草报批工作。
第四章信息报告及处理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按照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分类处理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处理和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十四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市应急办接报后,认真核实情况,与市委办公厅信息处联系后,迅速按程序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内的地区、部门、单位加强合作,建立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通报渠道以及突发事件协作处置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处置需要,及时通报情况,加强应急处置协作工作。
第十六条市应急办应及时下发督办通知,将中央、省、市领导关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批示、指示传达到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明确办理及反馈时限,督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以《贵阳市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批示督办落实情况》形式报告相关领导,通报相关区(市、县)和部门。
第十七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分级响应的规定和信息上报有关要求及时限,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有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信息,报告、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发生突发事件或出现突发事件苗头,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管理权限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及时、准确地发布、调整应急响应(预警)信息。涉及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重大以上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
第十九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履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联动处置应急响应职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现场动态信息,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文件的规定,立即组织应急处置联动单位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控制,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市应急办接到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按照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和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和工作要求,转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警)时,由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请示,报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启动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需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预警)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由省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启动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办公厅要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迅速启动联动机制,协调驻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中央和省驻筑单位等有关救援力量向救援地点集结,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按职责权限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处置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中,市级指挥机构要按照市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对下一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响应,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能,实行统一指挥,统一派遣处置力量,统一调配应急物资、设备,综合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发布应急响应的单位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被紧急征用物资、设备的有关单位及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为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及矫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援助。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剂救助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五条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要密切配合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负责统筹抓好突发事件信息新闻发布,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媒体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突发事件情况和应对工作的新闻报道,正确引导媒体舆情和社会舆论。
第六章应急管理专家组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建立各类应急管理专家人才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类别的应急管理专家组。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承担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中法律法规、政策与专项业务咨询,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指导应急管理各类数据库建设。组织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必要时,参加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公文审批和预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市应急委公文审批,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涉及应急管理的各类公文,由市应急办统一承办,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呈批。
第二十九条市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由市应急办组织起草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市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并征求意见,报市应急办组织评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市政府各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各部门组织起草修订和发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文明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外事办、市体育局、市国资委、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群工中心、市法制局、市人防办、贵阳警备区、武警贵阳市支队、市国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贵阳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旅游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阳水利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阳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工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供电局、市北控水务公司、市公交总公司、贵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中国移动贵阳分公司、中国联通贵阳分公司、贵州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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