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免除城乡亡故居民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文号:筑府发〔2013〕14号
颁布日期:2013-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免除城乡亡故居民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在全市开展免除城乡亡故居民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2月26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免除

城乡亡故居民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以下简称民发〔2012〕1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13号)文件精神,在2011年、2012年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在全市开展免除城乡亡故居民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市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着力建设惠民殡葬、公益殡葬、绿色殡葬、科技殡葬、阳光殡葬和人文殡葬,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按照民发〔2012〕211号文件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对城乡亡故居民免除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不断提高惠民标准,丰富惠民形式。

三、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范围及项目

(一)免除范围:凡户籍在贵阳市的城乡亡故居民以及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遗体。暂住人口及外来人员暂不纳入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范围。

(二)免除项目: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是指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即:遗体接运费、单间停放费、火化费、骨灰寄存费四项。

(三)免除金额:按照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贵阳市景云山殡仪馆殡仪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5〕301号)文件规定,四项基本服务费共计742元/具,其中:遗体接运(含抬尸)430元/具(接运车辆为普通型测算);单间停放费40元/次;火化费200元/具(装灰和装灰袋、普通炉火化);骨灰寄存费72元(普通格位寄存一年内)。每具遗体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742元,超出以上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标准选择其它殡葬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四、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资金测算及分担比例

每具遗体免除的742元基本殡葬服务费中,由殡仪馆承担骨灰寄存费每年每具72元。剩余基本殡葬服务费670元由市级财政和各区(市、县)分别承担。根据概算,预计全市每年共需免除城乡亡故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金额为1545万元,其中:市级财政需承担资金437万元,各区(市、县)承担1108万元。

1.按照我市每年约6.3‰的人口死亡率测算,全市每年死亡人数约22050人。其中:云岩区约57万人口、死亡约3591人;南明区约43万人口、死亡约2709人;花溪区约35万人口、死亡约2205人;乌当区约20万人口、死亡约1260人;白云区约20万人口、死亡约1260人;观山湖区约19万人口、死亡约1197人;清镇市约52万人口、死亡约3276人;修文县约32万人口、死亡约2016人;开阳县约45万人口、死亡约2835人;息烽县约27万人口、死亡约1701人。

2.花溪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按照市、区(市、县)两级财政1∶1的比例承担。花溪区需资金108万元,清镇市需资金109万元,修文县需资金67.5万元,开阳县需资金95万元,息烽县需资金57万元。

3.云岩、南明、乌当、白云、观山湖区城乡亡故居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云岩区需资金241万元,南明区需资金182万元,乌当区需资金84万元,白云区需资金84万元,观山湖区需资金80万元。

4.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应将开展免除城乡亡故居民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于2013年3月1日起实行。自本方案实行之日起,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小河区、花溪区及一市三县开展城乡亡故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试点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1〕47号)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免除城乡低收入群体、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2〕22号)文件废止。

六、操作程序

为切实减轻群众丧事负担,方便和服务群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直接在贵阳市所辖殡仪馆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丧属在办理亡故居民遗体火化时,凭亡故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死亡证明在殡仪馆服务窗口办理。正常死亡的由医院或亡故居民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市、区(市、县)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死亡证明。

(二)因病或其他原因在外地死亡的本地亡故居民,其家属凭死亡地殡仪馆火化证明、亡故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审批后,到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或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原贵阳景云山殡仪馆)核报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在外地已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不再核报。

(三)无名遗体由公安机关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死亡证明,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派人办理遗体火化手续。由火化无名遗体的殡仪馆与无名遗体发现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结算费用。

(四)经费核拨办法

1.区(市、县)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各区(市、县)财政局根据上年火化人数,年初将当年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部分资金预拨到各区(市、县)民政局,每年按实际火化人数结算。

为确保惠民政策在殡仪馆正常运行,采取每季度结算一次经费,各殡仪馆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在该馆火化的正常死亡遗体及无名遗体的情况制作明细表格,并附相关资料复印件,分别报送各区(市、县)民政局审批后,核拨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2.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根据上年火化人数,预拔市级承担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预算资金的50%到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原贵阳景云山殡仪馆);采取每季度结算一次经费,由各殡仪馆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在该馆火化的正常死亡遗体及无名遗体的情况制作明细表格,并附相关资料复印件报市殡仪服务中心(原贵阳景云山殡仪馆);市殡仪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巿殡葬管理所和市民政局;巿殡葬管理所和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和审批后,由市殡仪服务中心将市级财政资金分别拨付给各殡仪馆。每年12月市级财政按当年实际火化人数应承担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与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结算,据实核拨。

(五)违反国家殡葬法规和相关政策及占道治丧的,不享受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减免。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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