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13〕54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8日
贵阳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宿、行、游、购、娱等旅游业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起草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质监、生态、民宗、公安、住建、交通、商务、文广、卫生、城管、物价、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市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旅游标准实施的监督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参与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市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和市旅游标准技术委员会。
第七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范围内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旅游的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涉旅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旅游产业发展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是从事全市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日常工作和归口管理的技术组织,由旅游专业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日常工作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委质量规范管理处负责。
第九条各区(市、县)应成立相应的旅游标准化工作组织,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旅游标准化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负责审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建设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建市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确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换届、调整等事项;
(四)负责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
(五)负责审查、上报、发布全市旅游业市级地方标准;
(六)负责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参与、配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制订、修订工作;
(八)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工作;
(十)负责上级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全市旅游业实际,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旅游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分析研究旅游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提出编制全市旅游业地方标准体系、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议;
(三)组织全市旅游业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制订、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业务工作,负责标准项目计划的落实、检查和监督;
(四)做好申报地方旅游标准的推荐和旅游专业领域标准的复审工作;
(五)做好旅游标准宣传贯彻、培训、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六)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调研,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七)做好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区域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管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和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申报;
(九)每年组织召开两次以上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十)做好换届筹备、推荐专家等业务工作;
(十一)完成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市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聘请旅游部门、旅游协会、旅游企业和旅游院校专家组成,下设酒店、景区、旅行社、旅游车队、旅游餐馆、旅游商品、旅游娱乐等专业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指导、组织对申报评定的旅游企业进行前期指导和培育;
(二)组织开展旅游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全市旅游标准化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三)组织开展各类旅游企业申报评定和认证工作;
(四)对评定和认证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市旅游标准技术委员会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聘请旅游和质监部门相关负责人,旅游协会、标准化协会和旅游院校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依法向市旅游标化工作委员会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全市旅游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二)制定全市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业标准体系;
(三)协助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级地方旅游标准技术审查工作,对旅游标准化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初审;
(四)指导旅游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标准化体系;
(五)组织旅游标准化研究成果的申报工作,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调查,收集已颁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旅游标准化技术研究,负责标准起草技术咨询,开展旅游标准化学术活动和咨询服务工作,提出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建议。
第三章旅游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四条旅游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旅游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全国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国家标准;
(二)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旅游行业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可逐级上报申请全国旅游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
(三)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涉旅业态内统一技术要求的,由市旅游标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并上报、申请制定相应的市级地方标准;
(四)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相关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指导性技术文件转化为企业标准;
(五)鼓励旅游及相关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旅游业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由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根据旅游业标准化发展规划、旅游业标准体系表,结合全市旅游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
第十六条旅游地方标准在立项前,旅游管理部门(或申请立项企业)应书面征求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意见,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拟制定修订标准的名称、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
第十七条旅游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应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GB/T1),并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专家审查;
(三)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的意见修改后,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备案。
第十八条旅游业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适时申请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四章旅游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设立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单位和服务组织等形式,健全旅游标准化推广体系。质监、生态、民宗、公安、住建、交通、商务、文广、卫生、城管、物价、工商等部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旅游标准监督,保证旅游业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等旅游标准化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应当执行。引导、支持涉及旅游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作为合同内容的,应当有效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内设立旅游标准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宣传贯彻、学习培训、制定和实施标准、以及旅游标准化建设项目、旅游标准化试点和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奖励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
第二十四条旅游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市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县)级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不执行或违反国家、行业、地方旅游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章予以处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在贯彻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旅游标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和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8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