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府办发2009[44]号
颁布日期:2009-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4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2009年,我市普通高校和市外院校返回登记的六盘水籍应届毕业生3830人,加上往年未就业的六盘水籍市外院校毕业生和市内院校毕业生4600余人,全市2009年需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共8430人。其中,本科毕业生3230人,专科毕业生5200人。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能力减弱,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减少,2009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较大压力和困难。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千方百计做好此项工作。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重点落实好助学贷款代偿、生活补贴、工龄计算、户口迁移、档案接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益保障、创业扶持,以及为参加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考试的高校毕业生加分等政策,为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周到的就业服务。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认真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

1.2009年继续选聘12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2.2009年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100名。

3.选聘临床医学类专业的高校毕业生50名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工作。

4.公开招聘40名农业类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到乡镇农技推广机构。

5.在全市正常招聘中小学教师的基础上,增加300个名额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担任紧缺学科的教师。

6.给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再增加500个紧缺编制,定向招录面向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7.选聘166名高校毕业生到83个社区从事公益性服务,服务期为3年。

8.选聘300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矿区)和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就业。

9.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三、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经纪人佣金行政管理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到农村举办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费和注册登记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系统》IC卡工本费、健康证明工本费、卫生知识培训收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租赁房屋许可证工本费。

(二)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月营业额在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初期(2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按实际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大学毕业生新创办的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和用水用电优惠。

(四)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限制。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金实行“零首付,2年到位”的原则。

(五)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申请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创业成功后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可按招用人数每人2万元以内,申请总额度50万元内的小额担保贷款。

(六)落实大学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政策。

1.我市大学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每人最高不超过800元的标准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开支。

2.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

3.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创业基金中给予适当补贴或予以贷款贴息;对主动安置就业困难大学毕业生的企业,如工作期满2年以上,可从创业基金中给予该企业适当奖励。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毕业生,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所备案后,实行3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间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优势,帮助大学毕业生或安置大学毕业生的单位提出补贴申请。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年百万”见习计划,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丰富职业经历,提高职业技能。见习期间的生活补助按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

积极做好困难家庭的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优先安排“双困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双困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机关事业单位考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要免收“双困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

(一)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的导向作用,规范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的正面宣传报道,引导社会、高校、家长、学生树立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

(二)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优工作,对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做好教育引导和安全稳定工作

(一)营造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视和关心,发动社会各界关爱高校毕业生,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

(二)高度重视就业安全稳定工作,预防群体性事件、保证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方面,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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