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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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州省级开发区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产业集聚、对外开放、体制创新等方面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大力推动“工业强州、城镇带州、旅游活州”战略的深入实施,促进全州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奋力赶超、推动跨越。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快全州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改革促开放、以创新谋发展,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州优势产业的集中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原则。创新发展理念,革新发展模式,积极探索有利于开发区发展的体制机制,用足用好各项政策,促进开发区健康快速发展。
坚持科学规划、安全发展,速度、质量与效益并重原则。按照“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奋力赶超、推动跨越”的要求,科学合理、适度超前规划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质量、速度、结构和效益协调统一。
坚持产业聚集发展、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按照创业、创新、创优理念,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延长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加快工业经济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推进产业集群、企业聚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开发区投入产出效率。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产业特色原则。发挥比较优势,依托资源禀赋,采取灵活政策措施,引导开发区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发展,做大做强开发区经济。
(三)总体目标。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建成6个以上省级开发区,力争把凯里开发区、炉碧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洛贯产业承接区申建为国家级产业承接示范区。
到“十二五”期末,全州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基本实现“九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省级开发区基本实现“七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和土地平整)。
努力打造3个“千亿级”和3个“百亿级”开发区,并全部纳入“全省重点扶持开发区建设”范围。到2015年前凯里、炉碧开发区总产值500亿元,黔东完成总产值250亿元,洛贯、金钟、革一开发区完成总产值120亿元;到2020年前,凯里、炉碧开发区分别完成总产值1000亿元,黔东完成总产值600亿元,洛贯、金钟、革一分别完成总产值300亿元。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产业高地、创新高地、人才高地,成为全州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二、加快开发区发展的重点任务
(四)强化规划编制。要按照省住建厅批准的开发区选址意见书的四至范围,抓紧编制园区规划,充分考虑园区规划与城市总规和土地利用总规的衔接,园区与城市的衔接,园区与区域环境的衔接,园区与产业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开发区建设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开发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消防、土地平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与开发区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开发区信息化建设,科学规划开发区路网与铁路、公路及新建高速公路等交通结点的衔接和贯通,提升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物流畅通程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以及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绿化用地比例应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
到“十二五”期末,我州的开发区建设基本实现“七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和土地平整),基本建立起与实施工业强州战略、城镇化带动战略相适应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体系。
各级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要优先安排上报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更多的资金支持,全力为投资者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良好“硬环境”,以吸引和支持更多更好的企业、投资者入区。
(六)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各开发区应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除有特殊要求外,厂房建设一般要求两层以上,控制单层。其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20万㎡。各开发区要规划预留建设标准厂房的土地,积极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土地,先期可采取向农户和村集体租用形式获得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属农户和村集体的,可以进行流转,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合作建设标准厂房。鼓励镇、村利用集体土地按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和工业项目集中区。
(七)抓好省级、国家级开发区的申建工作。各县要把省级开发区的争取和建设作为加速发展的重要载体,按照《贵州省省级开发区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黔商发﹝2011﹞65号)的要求,创造条件积极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开发区,努力争取得到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的重点扶持。
三、明确主体功能,优化产业布局
(八)发挥比较优势,合理配置资源。各开发区要根据区域经济流向和特点,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区位优势等因素,因地制宜,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确定各自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避免开发区之间的同质化竞争,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努力实现产业园区建设的差异性和错位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九)突出主导产业。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立足我州资源和传统优势,围绕能源、造纸和竹木制品加工、冶金、光伏、新型建材、民族生物制药、特色食品、化工、民族商品和轻纺、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和服务外包等产业,实施“十大产业振兴计划”,做大以特色优势为主体的工业规模,把我州建设成为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优质轻工产品基地。通过五到十年的努力,形成主导产业优势突出,产业链条衔接完整,核心企业竞争力强,资源利用科学合理,整体实力显著增强的工业发展新格局。
(十)加快发展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配套产业。各开发区要创造条件建立专门的人才中介机构,建设人才储备库,给企业用工提供招聘、培训、管理及咨询服务。引进和鼓励国内外和省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设立研发、技术推广、职业培训、物流、采购、企业管理、市场服务、运营中心、网络信息、金融、商务等服务机构,使之形成配套完善的现代服务产业。
四、创新开发区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一)创新建设发展模式。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等模式。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地区的开发区,可采取“共建共享收益分成”或“打包建设,到期回购”方式,积极推行州县共建、政企共建、企企联建、跨区域合建、鼓励社会团体承建等多种联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功能互补、人才互动。按照“先行先试、率先突破、敢闯新路”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建设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土地使用流转制度改革等方面大胆探索。
(十二)创新管理体制。开发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实行区县合一,属地管理,享受现有省级开发区政策。主要负责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和发展工作。
州编委根据各开发区的规模、职能和任务核定行政、事业编制,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由开发区管委会研究设置。开发区管委会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州委、州人民政府任命,内设机构负责人由开发区管委会聘任。科级以下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实行社会化管理。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聘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任务、聘用期限、劳动报酬(工资福利待遇)。劳动报酬根据工作量确定,既可实行年薪制也可实行月薪或一任务一薪酬制。各项劳动报酬均由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开支。
各县(市)要优先保证开发区内所需的社会公共管理事业岗位的事业编制。
(十三)创新运行机制。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州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州、县(市)政府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建设、开发、招商、融资、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环保、统计等工作,以及企业设立、入驻、审核等工作,开发区内的社会公共管理事业工作由属地各级政府负责。
(十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开发区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重点建立以企业为主的技术研发创新体系,以产学研结合为纽带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以区域技术中心为主要载体的技术支撑体系,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增强开发区科技创新开发能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技术创新的聚集区。
(十五)提升外向型经济水平。充分挖掘开发区企业潜力,整合开发区出口加工企业资源,加快申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作,积极推进“无水港”建设。在符合货物流向的前提下,创造条件申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切实改善开发区物流通关环境,增强开发区承接加工贸易能力。
(十六)扩大管理权限。按照“综合部门放权、执法部门派人”的原则,州级综合职能部门可通过授权和委托等方式,下放项目审批权限。凡属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项目外,全部委托给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以确保国家和省赋予开发区在规划、项目核准和备案、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工商注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凡涉及行政审批的部门都要建立“绿色通道”,全程为企业服务,特别是在企业注册、项目审批、规划审批、环境评价、开工许可、供电供水、通讯广电等方面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省级以上开发区享有州级政府同等行政管理权限,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州、县可授权的行政权事项,一律授权给开发区,做到授权与履责有机统一;按照“委托授权、备案监督”的原则,州级有关部门要大胆对开发区管委会放权或委托授权;凡应由州级有关职能部门统一核发的各种证书,在具体操作上,可由州级各职能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管委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审批和发证工作要及时到州直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未经州委、州政府准许,不得向开发区下达各项指令性指标;禁止在开发区内拉赞助、搞摊派等;在公租房、廉租房建设、给排水工程以及易地移民搬迁等项目安排上要向开发区倾斜。
(十七)推进科技创新。鼓励开发区吸引各类技术、人才、资本参与科技孵化型实体建设,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留学人员创业园合作,支持入区企业申报和创建技术研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对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入区企业新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以及获得国家、省、州级企业技术或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奖励标准由各开发区自行确定。
(十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开发区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制度,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职务能升能降的选人用人机制,为各类人才扩展创业空间,提供创业平台。开发区管委会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先向社会公开选拔选聘优秀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对以上创业人员,经管委会审查,不受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和进城指标的限制,由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在应聘、入学、入伍、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对待。
五、加大开发区扶持力度
(十九)项目环评支持政策。按照“先规划环评、后项目审批”的原则,创新开发区环评管理机制。完成规划环评后,对入区项目简化环评程序,重点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和“三同时”验收。进一步委托和下放审批权限,除国家规定的须由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环评的项目外,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环评审批。
(二十)用地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支持,全州的年度用地指标,原则上集中支持开发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留足开发区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体制创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实行“点供”。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前期规划选址、预审论证、土地报批等环节上及时为项目建设做好申报用地工作。
实行灵活的工业供地模式。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在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可区别情况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一50%执行,适当降低开发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即可考虑不按最高年限出让,实行中短期的工业用地出让政策,具体出让年限可根据产业本身的特点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采用租赁方式,企业可分期交纳地使用费用,减少企业投资资金压力;鼓励建设、使用和租用标准厂房,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效率;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允许农民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业发展提供用地新保障。
以用途管制为核心,实施好开发区用地布局规划,特别是工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含商业金融用地等)要合理布局,实现有效开发利用。
实施山地开发。鼓励和引导开发区建设向无基本农田、无耕地、无林地和拆迁少的山地、坡地发展,进行“梯田式”开发,使大量低丘缓坡得到充分利用。对一些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免缴地方相关规费。
对已审批征用但闲置的土地,要限期开发,入驻园区工业企业在依法办理项目用地等手续后,应在3个月内开工,大型项目应在半年内开工;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不开工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重新调整给其他急需的项目使用,避免用地单位借机“圈地”和“屯地”。
(二十一)投融资支持政策。开发区要设立投融资平台、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必须具备融资主体资格。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融资公司积极面向开发区提供投融资服务,建立健全开发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发展风险投资。鼓励开发区采取企业、个人等入股的方式组建担保公司,发展民间担保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愿相互担保融资,建设公共融资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支持;优先推荐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
政府建立补贴机制,融资资金重点用于土地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市场运作模式,采取BT、BOT、特许经营、共建、合作等方式,广泛吸引民间、企业、金融机构、战略投资者、科研院所等多种投资主体参与开发区建设。
引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费、外贸发展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向开发区倾斜。
(二十二)财政支持政策。凯里经济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设立独立的金库,其他开发区待条件具备后再建立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州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开发区建设的投入,州级财政每年在工业及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中重点安排用于支持开发区的发展,各县(市)要将开发区内实现的地方税收主要用于支持所属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州直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开发区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资金。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部分发展快、带动性和示范性强,且实现年度经济发展目标的开发区,由州级财政每年通过“资金调拨”方式给予支持。
开发区出让土地实现的净收益,根据有关规定,可全部用于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
(二十三)税收支持政策。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赋予各开发区对引进重大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权利,给予投资方在地方税费等要素配套政策方面的支持。
(二十四)商贸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开发区发展加工贸易及配套产业,州级外贸发展资金重点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开发区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出口业绩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发展加工贸易配套企业在开发区内进行直接产业配套,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政策。
六、建立开发区加快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州开发区加快发展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涉及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州有关部门(或州开发区办)负责联系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及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开发区建设发展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开发区工作,以及领导小组委托和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各开发区要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统计人员,及时报送有关经济发展统计指标等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开发区投资环境考核办法,建立以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业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招商引资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投产达产率、工业增长速度、工业对财政增收的贡献、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节能减排、安置就业人数等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
(二十七)建立激励机制。实施“年度考核、动态管理”。鼓励开发区做大做强,对完成上级下达给开发区年度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开发区、主要管理人员、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加大重点扶持力度;对发展缓慢的开发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不再享受扶持政策,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直至撤销其省级开发区资格,机构规格也相应撤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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