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2〕79号
颁布日期:2012-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2〕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黔东南州第九次代表大会和全州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建设“工业强州、城镇带州、旅游活州”三大战略中职能作用,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支持力度,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切实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和支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紧迫性的认识

(一)推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是落实中共黔东南州第九次代表大会和全州经济工作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建设美好黔东南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结构,加快城镇化步伐的重要支撑;是发挥区域优势,推动特色产业升级转型,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的内在需要。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要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工业强州战略的总体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创新制度,深化改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工作指导,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提供优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确保实现黔东南州经济社会“稳中提速、赶超进位”的总要求。

二、完善和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的政策和服务措施

(二)支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管理人才使用和培养,支持选派协调能力强、具有相同相近专业知识的人才到园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派园区管理人员到发达地区学习培训,提升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对各级政府部门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挂职和工作的领导和骨干,可在原单位保留其人员编制和身份,按本人每月工资总额的20%享受园区补贴,调离或退休时取消,费用由园区自筹。

(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紧缺人才,在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可先行安排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享受相应待遇(博士及以上享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待遇、硕士学历学位享受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待遇、本科学历享受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待遇),待取得任职资格后正式聘用,在第一聘期内(3年)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再续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规定辞职或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创办、领办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达到20年及以上的,如到园区创办、领办非公有制企业,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人社部门审批,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工业园区内的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大中专毕业生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自主创业满2年的,其政治表现好,工作业绩显著的,参加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有笔试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直接进入面试的,在面试成绩中加5分。

(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范围内,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合作等工作并获取报酬。

(七)根据我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的实际和需求,组织实施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为我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提供境外智力支持。

(八)建立园区企业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对园区内企业急需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投融资管理等领域和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急需的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人才,提供高工资待遇、特殊住房待遇、专属科研条件和培训机会等条件,简化程序,采取“绿色通道”吸引人才到园区企业单位服务。

(九)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工作范围,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对待。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被事业单位公开聘用后,原单位的专业技术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园区用工需求、当地人力资源的调查摸底,积极配合园区企业招聘所需人才和劳动力,努力协调解决园区企业用工需求。

(十一)积极引导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与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各类技能人才,根据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的用工需求和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专业特点,联合制定培养计划,共享师资、设备、场地资源,开展订单、定向培训。

(十二)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等群体的技能培训,新招用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对专业特色明显且培训效果突出的培训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十三)围绕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技能人才需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鼓励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依托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就地就近开展技能培训。对按要求建立了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在设施设备的配备上争取省人社厅和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十四)在具备条件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立技能大师(高级技师)工作室。充分发挥技能大师(高级技师)工作室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展相关高技能人才培训、研修、技术攻关、交流等活动提供支持。

(十五)组织协调州内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专家为园区企业员工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认证服务工作。根据园区企业用人需求,在技能鉴定对象的资格条件上给予适当放宽。配合技能培训,积极做好相关职业工种的鉴定考核发证等服务工作,保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各类企业用工的高起点标准。

(十六)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8号)、《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东南府发〔2009〕40号)等文件的要求,放宽创业范围,实行试营业制度,开辟创业场所,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引导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到园区创业,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十七)规范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征地社会保障审核程序,加快审核工作进度,落实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1〕240号),及时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或待遇领取手续。

(十八)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工业园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并依法为其完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单位应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年限累计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从县(市)及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十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上门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企业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将社保参保登记、申报、征缴等业务工作和社保宣传、政策咨询等相关工作以及信息系统下沉延伸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为园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社保服务。

(二十)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提供方便。加大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时要赴现场备案。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或就近的医疗机构、药店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联网结算,以方便园区职工就医、购药。

(二十一)加强对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劳动关系工作的支持和指导,促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指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企业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和用工体系;对于确因企业经营生产原因,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要指导其依法申报特殊工时制,并在审批环节中给予支持。

(二十二)继续开展劳动关系和谐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的创建工作。完善用工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形成劳动关系双方互利、互爱、双赢的良好局面。帮助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创建活动情况,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二十三)开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坚持以“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帮助园区企业完善调解组织建设,形成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机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着力化解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十四)指导和帮助园区企业制定用工管理规章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努力消除劳动纠纷隐患;实施诚信企业用工年检免检制度,对连续3年未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实施用工免检。在园区设立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五)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站,为园区企业和创业人才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三、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编制、财政等部门落实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根据园区建设方案,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促进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

(二十七)建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重点联系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选择1至2个园区内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对象,建立定期走访制度,为园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

(二十八)加大宣传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张贴海报、组织宣传小分队等方式,确保园区内每个企业知晓各项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解答及指导工作,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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