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国省干线公路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国省干线公路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的通知

(201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1年以来,全市连续两年开展了国省干线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市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升。为巩固近年来整治成果,进一步改善我市国省干线公路环境,围绕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邯郸富强邯郸”目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定于4月至11月底,继续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国省干线公路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继续打造特色样板线路,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活生态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邯郸市国省干线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市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邯郸市国省干线公路环境综合治理

实施方案

按照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总体要求,为改善全市国省干线公路环境,创建安全畅通、高效快捷、舒适优美的公路通行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彻底治理公路沿线“脏、乱、差、堵”现象,进一步提升公路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达到“畅、安、舒、美”的公路通行标准,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良的交通保障。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国、省干线公路及高速公路连接线。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分别选定本辖区内两条主要干线公路(国道优先选择)作为样板线路,彻底治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外,国道两侧20米,省道两侧15米,新改建一级公路两侧20米)内倾倒垃圾、乱堆乱放、私搭乱建、马路市场、占道经营、私开平交道口、私设非交通标志等不良现象,拆除过村路段的违法建筑物,全面实施标准化管护。

三、整治标准

(一)彻底清除沿线污物。彻底清除公路沿线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在公路沿线适当位置合理设置农村垃圾收集、分拣、转运设施,按照“谁倾倒、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市、区)处理”模式,落实乡镇、行政村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加大对公路沿线各类物料堆放场所、砖厂、搅拌拌合场所、重点工程施工地段以及其他生产企业的管理。此项工作7月底前完成,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日常保持工作。

(二)全面整治违法建筑。全面拆除或清除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临时搭建、废弃建筑、地面构筑物等;拆除、迁移、规范建筑控制区外可视范围内的破旧建筑、无序市场和废品回收站(点)等有碍观瞻的场所,基本消除公路沿线违法建筑和裸露废弃场地。此项工作11月底前完成,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三)强力查处违法行为。以砂石料工程运输车为整治重点,对无遮盖抛、洒、滴、漏的运输车辆进行专项治理,净化公路环境。大力度整治私自开设平交道口、平填排水沟等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对未经许可设置的违法非公路标志标牌(广告塔),责令产权单位拆除;对经许可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版面破损、结构锈蚀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此项工作9月底前完成,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四)重点整治马路市场。大力度开展马路市场整治迁移工作,以治理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为重点,通过采取建设符合公路安全标准的专业市场和综合服务区等措施彻底消除马路市场。对现有公路和新建公路每隔30至100公里建立1-2个包含加油、维修、餐饮、住宿、医疗等项目的综合服务区,对公路沿线零散商铺实行统一场所、统一管理,实现既美化公路沿线环境,又为车户及沿线群众提供便利的目标。此项工作11月底前完成。

(五)打造绿色景观长廊。对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的合法建筑物及拆迁后的残垣断壁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包装,达到美观、干净、整洁的要求。建立健全公路用地以内的绿化管护制度,积极引导公路沿线村委、企业和居民改善公路沿线绿化;加大资金投入,以城市出入口、穿镇路段为重点,营造具有特色的绿化景观。此项工作10月底前完成。

四、责任分工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国省干线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或督查室,办公室主任由主管交通的副县长兼任,加大对治理工作的协调、调度和督导力度,定期组织乡(镇)及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治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国省干线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划分:

(一)各县(市、区)政府: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力量,按照本次活动的整治标准,对选定的两条样板线路进行全面治理,特别是对过村路段进行综合治理和整体改造,清除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物、摊点、作坊、垃圾杂物和未经许可私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平交道口、电杆、电线、龙门架等;对拆除后的建筑空地进行绿化美化,对拆除后的残垣断壁及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过村路段进行统一包装靓化;对不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公路集贸市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的适当位置重新建设大型交易场所,每条公路每年至少完成一个不符合要求的集贸市场的迁移任务。

(二)纠风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限速标志进行拆除;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限速标准过低问题,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协调有关部门对限速标准进行调整;对擅自在路面设置的监控设施进行拆除,确需设置的责令设置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乱堆乱放、违规停车、摆摊设点、卸载货物和从事生产、经营等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要加强公路治安,严厉打击车匪路霸和破坏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私自发放的宅基证收回取缔,并加大治理监管力度。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用地不予审批,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建筑用地的审批要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即: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的要求,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缘零散建筑用地的审批要征得交通运输部门同意,严禁任何部门、乡(镇)、村等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规划宅基地,防止公路街道化现象发生。

(五)规划部门:负责公路两侧现有建筑统一规划、建设包装。新建村庄、城镇和开发区应当布局在公路一侧,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社区或商贸住宅区建设,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作出建设规划,可集中建设沿线公路一侧的“综合服务小区”。

(六)商务部门:负责对公路两侧新增加油站、商品专营店审批把关,审批前要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出具审查意见)。

(七)工商部门:负责取缔公路用地内加水洗车点、占道经营摊点。对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新增店铺等分散独立的经营点不再予以审批。对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公路沿线商业门店,要统一整改、包装,严禁在店外堆放垃圾、杂物,其经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不得占道经营。

(八)林业部门:对拆除后的建筑空地要及时绿化、美化。凡新改建公路,地方政府要把公路用地以外林带建设同时列入规划,与公路建设同步实施。

(九)环境保护部门:严格控制厂矿企业向公路两侧边沟排放工业污水、生活废水。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认定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设置非交通标志牌,私自平填排水沟、平交道口,违章设置电杆、电线和龙门架的行为;负责保持路面常年清洁、无坑槽、平整、完好,桥涵构造物完好;过村路段有完整的排水设施,公路绿化无缺苗、死苗;交通标志、标线等公路安全设施齐全、醒目、完整。保持道路路面整洁,提升道路通行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负责对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组织推进,把此项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通过定目标、定责任、定时限、定要求,进行目标管理、责任推进、过程督导和绩效考核,保证综合治理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开展。各级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工作实效。

(二)明确活动经费。各县(市、区)要明确公路环境综合治理专项经费(其中包括拆迁补偿、包装靓化、违法行为监督治理等费用),将拆迁补偿、包装靓化等费用及时拨付给当事人和有关部门,从而调动各部门工作的主动性和沿线群众的积极性,保障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导调度。在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治理目标要求,定期不定期到一线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快的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迟缓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将督查结果上报市主要领导。

(四)严格考核验收。年终,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将纳入对各县(市、区)年度考核目标。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在完成公路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同时,注重研究制定国省干线公路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并及时总结治理经验,将打造好的样板线路进行推广,最终实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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