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广场的规范管理,为广大市民创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活动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公共广场是指包括文峰大道东段市民文化广场、红旗路市政广场、文峰大道西段贞元广场等在内的供公众休闲、健身、文化娱乐的开放性城市空间。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公共广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经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广场: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

三、在城区公共广场内及周边,禁止举办商品销售、商业促销、企业形象宣传、会展以及其他影响周边市容市貌、污染城市环境的活动。(市政府主办或经市政府批准的节庆活动期间开展的经贸活动除外。)

四、市区公共广场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好广场秩序,保障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完好,整洁美观。

五、经批准临时占用市区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开展活动,确保现场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因组织活动损坏广场设施的,应由组织方及时修复或者赔偿。

六、各级宣传部门要发挥宣传舆论导向作用,正确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文明游览、休憩,维护广场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公共设施功能完好。

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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