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创业孵化园区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2009〕160号
颁布日期:2009-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创业孵化园区的实施意见

安政办〔2009〕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全面推动我市的全民创业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区”、“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园区”和“失地农民创业孵化园区”,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为指导,积极推动全民创业,通过创业引导、政策扶持和孵化体系建设,搭建创业平台,加强创业扶持,通过发挥创业孵化园区创业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全社会创业热情,实现创业促进发展和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创业园区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为推动全民创业奉献服务的各类园区、大型商贸市场。

(二)能够为扶持对象集中提供创业项目或创业场地不少于园区摊位20%。

(三)自愿为园区创业者提供优惠政策,三年内降低场地租赁费。第一年降低不少于30%;第二年降低不少于20%;第三年降低不少于10%。

三、创业园区的确定

由符合条件的园区向市就业和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就业和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主要成员单位会同所在区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报市就业和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四、扶持对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志创业,诚信立业,新入驻创业孵化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市辖区失地农民(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失去土地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

五、扶持政策

(一)房租补贴。

对于新入驻创业孵化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按照经营场地租金额度按月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三年。

1对于新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园区的大学生第一年每户每月按租金的50%、最高金额不超过500元给予补贴;第二年每户每月按租金的30%、最高金额不超过300元给予补贴;第三年每户每月按租金的15%、最高金额不超过150元给予补贴。

2对于新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的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第一年每户每月按租金的40%、最高金额不超过400元给予补贴;第二年每户每月按租金的20%、最高金额不超过200元给予补贴;第三年每户每月按租金的10%、最高金额不超过100元给予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入驻创业园区的商户当年新招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其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适当延长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生活补贴。

创业孵化园区作为全市选择的13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一部分,园区内的创业者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给予其生活补贴、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的,当地财政每人每月补贴200元,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

(四)小额担保贷款。

对入驻创业孵化园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小额贷款担保条件的失业人员、失地农民给予贷款扶持,贷款金额最高8万元,期限为2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贴息),期限最长2年;对合伙经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可采取多种担保形式:一是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二是不动产;三是商户联保加园区担保;四是园区担保。

(五)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新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的创业者和合伙创业者,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剩余部分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

(六)税费减免。

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孵化园区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吸纳失业人员或残疾人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六、完善服务

(一)加强创业指导服务。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创业孵化园区内设立创业服务指导室,组织创业专家顾问团队定期进驻创业孵化园区进行跟踪服务,提供政策、技术、资金、经营、法律等全方位的创业实践指导。在园区内开展创业技术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开办创业大讲堂,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鼓励律师事务所、财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公益性法律、财务、审计等专业顾问服务。

(二)开辟大学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

一是实现货币出资“零缴付”。对新入驻创业孵化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放宽出资方式限制,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100%。创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无最低出资数额限制,出资方式由高校毕业生自主决定。二是实行“试营业”。对新入驻创业孵化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新创办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可实行试营业制度,免费核发有效期为12个月、标注有“临时”字样的营业执照。在试营业期内,免收各种费用。三是放宽经营范围。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入”行业和项目,都允许高校毕业生经营。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对在创业孵化园区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由户籍所在地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提供2年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代理期间可确认、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提供人事关系接轨、档案管理、社会保险缴纳等人事代理服务。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就业和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调沟通,促进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市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主要成员单位要积极为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的创业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行政服务,使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活动,营造自主创业的社会舆论环境,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树立创业典型,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

市就业和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不定期对创业孵化园建设和创业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督促检查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创业孵化园区要建立园区内的创业人员基本情况台帐,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人员情况、资金投入、经营情况等,并按时统计上报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创业孵化园区的实施意见。

附件:安阳市第一批创业孵化园区名单

二○○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

安阳市第一批创业孵化园区名单

一、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区

1巴黎服装广场(文峰区)

2安阳市赛博数码广场(北关区)

3安阳市红河商品批发城(开发区)

二、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园区

安阳银基商贸城(文峰区)

三、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创业孵化园区

1安阳市商贸城(龙安区)

2新东方装潢材料市场(文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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