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乡村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和《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志编纂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8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志书(以下简称乡村志)编纂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乡村志编纂工作。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记述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在储存信息、传承文化、服务当代、垂鉴后世等方面具有独特作用。乡村志真实记录农耕文明和聚落文化,是省、市、县三级志书的延伸和补充,对推动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一些地方启动了乡村志编纂工作(如中站区政府全面启动了村志编纂工作),有的已正式出版,但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志书质量不高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编纂乡村志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切实保证乡村志编纂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精品意识,坚持质量第一,认真做好乡村志编纂工作。要坚持思想性、资料性、科学性有机统一,系统、翔实记述乡村发展历程和时代特征,切实做到观点正确、内容全面、资料翔实、记述准确、文字精炼、印制规范。要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审核,保证志书质量,杜绝不合格的志书出版。乡镇(街道办事处)志的编纂出版,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志书资料收集、形成初稿,内部评审后由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报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志书出版后3个月内,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村(社区)志的编纂出版,由各村(社区)形成初稿后,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评审、验收;出版后3个月内,报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

三、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乡村志编纂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政策性强,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委会组织实施、专家参与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各方支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要在2014年初各选择一个条件比较成熟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试点工作,待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支持并鼓励条件成熟的村(社区)开展村(社区)志编修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为乡村志编纂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要加强修志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广泛动员专家学者、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以及知情人、当事者参与志书编纂工作。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负责计划制订、志书设计、评审验收等工作。县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乡村志编纂初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乡村志编纂工作。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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