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汴政[ 2010 ] 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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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汴政[201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的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年度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豫政〔2010〕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家、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切实把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完善政策,正确处理科学发展与经济增长、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促进、开发与节约相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全面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10年全市单位GDP能耗较上年下降7.95%,全市高耗能企业工业能源消费量较上年下降13%以上;全面完成2010年省下达我市淘汰落后产能钢铁26万吨、造纸5.4万吨、酒精3万吨、有色金属冶炼1万吨、制革6万标张的目标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一)强力推进工业领域节能降耗。遏制当前“双高”企业产值的畸形增长;严控“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实施工业节能降耗重点工程。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采取更加有力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三)统筹推进建筑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和公共机构领域节能降耗工作。
(四)切实加强用能管理。落实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完善全市能源利用监测信息系统。坚决打击浪费能源现象,依法处理能源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年综合耗能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逐个核实能源消费量。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尽快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降耗领域。各单位和企业也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大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和节能降耗重点项目建设。金融机构要对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重点项目建设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四、工作任务
(一)强化目标管理。将省政府下达我市2010年后7个月的节能降耗及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及重点用能企业。各县区政府及重点用能企业要确保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并按季度报送任务完成情况。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二)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我市实际,严格控制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严格控制其市场准入。2010年7月底前制定出台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对违规在建的“两高”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对违规建成的“两高”项目,未投产的不得投产,已生产的应责令停止生产。各县区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禁止引进“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金融办
(三)强制实施节能审计。对能耗高、产值效益差的企业,通过实行差别电价和信贷等政策,迫使其停产、限产。依照《节约能源法》,从现在开始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全市84家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生产企业,实施强制性节能审计,凡未通过市级审批的企业,必须停产整改。对落后设备和工艺,实施技术改造升级,整改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开封供电公司、市政府金融办
(四)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从现在开始用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对落后产能进行拉网式排查,按照相关产业政策,进一步明确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对已经明确涉及淘汰落后产能的11家企业,按规定期限完成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工信局
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开封供电公司
(五)核查能源统计数据。依据《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结合目前开展的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从现在开始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生产企业,立即进行能源消费总量核实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依法处理能源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统计局
协办单位: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
(六)加快重点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系统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节约代用石油等节能工程,特别是对列入今年省、市开工建设的重点节能降耗项目,以及中央、省专项资金扶持的节能降耗项目,要加大督察力度,必须按期完工,力争尽快形成节能降耗能力,实现达标达效。积极推进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同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专业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协办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
(七)做好其他领域的节能工作。加强建筑领域节能,加强对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监管,巩固“禁实”成果,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全年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96%以上。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对拟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进行参数核查,禁止超过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快老旧汽车更新淘汰,推广清洁燃料应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发展。强化公共机构领域节能,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加强公务用车用油管理,2010年年底前基本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加强城市照明管理,用2年时间基本实现以LED灯具代替普通照明灯具,除重大节日和庆祝活动外,全市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一律关闭装饰性景观照明。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继续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及节能空调,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协办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商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快速行动。各县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全面动员,立即行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目标责任书的所有内容,以强化目标管理入手,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政策措施,层层抓落实,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2010年6月底前,要完成对各县区和重点耗能企业2009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评价考核工作。
(二)依法行政,稳妥有序。对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落实好财政补助资金,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和企业转产等工作。对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和企业,在资金奖励、新上项目、土地供应、环境容量、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完善机制,加大投入。在完善机制方面,各县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形成合力,配合联动,多措并举,确保节能降耗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既定方案推进。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信贷等政策,充分发挥价格和金融杠杆作用。加快高效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建立节能技术信息发布制度,扩大节能降耗技术交流与合作。在加大投入方面,2010年年底前,市、县(区)两级财政都要安排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降耗领域。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和支持节能降耗的融资政策措施,对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示范基地)、企业和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节能降耗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四)转变方式,集约发展。要进一步加快推进“一个载体、三个体系”建设,以“产业集聚区建设工程”、“3135工程”为主要抓手,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品,努力在推进结构节能减排上取得新成效。
(五)强化监管,预警调控。争取在2010年10月份,完成市、县(区)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建设。要抓紧建立全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平台,将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全部纳入动态监管。加强预警调控,发改、统计部门要开展能源利用运行监测分析,及时把握企业能源消费走势,抓紧制定本地区节能目标进展预警调控方案;工信部门要研究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提前制定下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和措施,关注和指导被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产业结构升级、人员安置和就业情况。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深入开展节能降耗全民行动,增强全民节能降耗意识,广泛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做好节能降耗工作。要加大节能降耗的监督和宣传力度,在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发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道先进经验,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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