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201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201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收201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有关规定,省政府批准我市征收洛龙区诸葛镇、庞村镇2个镇,西马村、大庄村、草店村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34.2385公顷(豫政土〔2013〕72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地块一:诸葛镇西马村集体土地7.047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6.2447公顷、园地0.0393公顷、林地0.0474公顷、其他农用地0.7163公顷)。征收范围:东至西马村耕地,西至西马村耕地、园地,南至西马村耕地,北至西马村耕地、园地、林地。拟作为居住类用地。
地块二:庞村镇大庄村集体土地1.1744公顷(全部为耕地),草店村集体土地26.0164公顷,其中农用地24.8556公顷(耕地24.1398公顷、其他农用地0.7158公顷)、建设用地1.1608公顷。征地范围:东至草店村耕地,西至大庄村、草店村耕地,南至草店村耕地,北至草店村耕地、厂矿。拟作为仓储类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楼515房间,联系电话:696609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擅自筑建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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