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0—2014 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濮政〔2010〕50号
颁布日期:2010-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0—2014年)的通知

濮政〔2010〕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10—2014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濮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2010—2014年)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透明度,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工作目标。用五年的时间,全面落实国务院《纲要》、《决定》和《实施意见》提出的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具体工作目标为:

——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

二、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行政职权法治化

3.依法界定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强化公共服务职能,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继续推进政府机构设置的科学化、法定化。要合理划分市县(区)政府之间、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同一系统内部不同层级之间的管理权限,理顺职责分工,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要强化政府对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严格执行行政职能争议协调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职能交叉和职责缺位问题。

5.依法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合理界定财政支出范围,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将清理结果和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主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

6.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细化法定程序,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管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管理方式的作用。继续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运行,完善“一门受理、并联审批、过程监督、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行政许可按时办结率达到100%。加快建设网络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提高政府办事效率。2010年底前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电子监察网络。

7.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市场开拓、认证调节、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等各类自律性组织,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检疫等职能移交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仲裁的优势和特色,切实保障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使仲裁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8.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都应向社会公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及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为社会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二)优化行政决策机制,实现行政决策法治化

9.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使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的决策事项明确,决策权限清晰。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10.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决策专家咨询机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事先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有效方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变更、修改或取消,必须经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有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

11.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依法应当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跟踪监督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实现制度建设法治化

12.进一步规范和创新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重视规范政府行为和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深入实施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制度、咨询论证制度、委托起草制度、听取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方可做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13.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制。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要明确5年有效期。有效期届满的前6个月内要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按制定程序重新办理。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适时进行专项清理。对上级机关认定或经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现行政管理法治化

14.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建设、国土、交通运输、社会保障、文化广播、教育、卫生等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按照减少行政执法层级,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要求,合理划分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间的执法权限,切实解决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和矛盾调处机制,及时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矛盾,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15.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意见,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依据明确,职责落实,程序严密,行为规范,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和回访制度。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6.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坚持日常抽查、集中评查相结合,对案卷内容的完整性、证据的准确性、裁量的合理性、程序的正当性、案卷的整洁性、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全面评查,逐步实现案卷评查工作的常态化。

17.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要在2010年全部展开。在此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有裁量幅度的条款进行梳理、细化、量化,并将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18.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每五年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进行集中清理、确认和公告,未经确认和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及审验制度。严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禁止聘用合同工、临时工和协管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19.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实现行政执法的主体、权限法定化,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说明理由、回避等规定,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以及野蛮、粗暴执法等不文明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五)建立高效便捷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实现行政救济法治化

20.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大力开展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健全相应制度,完善多元化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体系;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行业自律组织在预防和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职责。积极推行法律援助制度,理顺法律援助体制,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1.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坚持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健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总体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明确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和公布形式,依法强化对行政应急的管理,切实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应急能力。

22.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规范办理程序,加大督查力度,落实信访责任,切实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完善维护正当权益、惩治违法行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健全信访案件受理、复查、复核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对于依法应当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应的权利,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实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措施,提高行政复议效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达到100%;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整合行政复议力量资源,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依法公正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按时办结率达到100%。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拒不履行的,要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4.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重点落实好有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等方面的补偿事项,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县(区)政府的行政赔偿和补偿决定,应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赔偿和补偿决定,应按规定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赔偿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5.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和“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办事和民主管理的意识和水平。落实基层政府和农村自治组织在行政应急管理中的责任,强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各项职责。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加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

(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行政监督法治化

26.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每年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配合人大对政府工作的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认真办理和处理,及时回复。27.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对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亲自出庭应诉。对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必须认真履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

28.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推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和异议处理制度,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报备率达到100%,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每年确定有关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开展检查,重点查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为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滥作为行为。加强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受理办理工作,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29.加强专门监督。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专项监督职责,严格执法执纪,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行政效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做好对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监管,加强对农业、教育、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基金、公共卫生、救灾扶贫等专项资金的监督。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案件,维护政令畅通。

30.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鼓励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申诉、检举,完善对社会监督的受理、问责机制。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要公布处理结果。

(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实现政府自身建设法治化31.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并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和集中培训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32.坚持行政机关人员学法制度。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综合法律培训,以及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活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应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录用、年度考核、职务晋升、提拔任用相结合。

33.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制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通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觉依法行政、诚信行政,带动、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事,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和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34.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机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35.有计划、分阶段组织实施。本规划分3个阶段实施:2010年至2012年为全面实施阶段,主要拟定法治政府指标体系,探索建立量化考评标准;2013年为验收阶段,逐级进行检查和验收;2014年为深化提高阶段,巩固依法行政工作成果。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能,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落实本规划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年度工作要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将本规划的规定落到实处。

36.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健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使政府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所承担的日趋繁重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依法行政指导和政府法制宣传培训工作任务相适应,使各项工作都能够独立开展。2010年健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制度。法制机构要充实政治素质好、有法律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配备的法制工作人员,到岗到位,不挂虚名。要切实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制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其工作和业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其在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37.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保障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积极探索建立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对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进行明确和量化,增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为优秀的,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各级、各部门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大力培育先进典型,充分发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典型带动作用。严格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市县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各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依法行政工作的社会评议制度。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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