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三政办〔201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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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交给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75件,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197件。为认真做好2011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一个重要形式。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两转两提”(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增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自觉性。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1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研究办理。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二、完善制度,改进方法,不断提高问题解决率和代表委员满意率
各承办单位要增强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责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等,健全承办工作网络,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促进办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要改进工作方法,采取召开座谈会、登门拜访、专题调研以及电话联系等方式,及时沟通情况,准确掌握建议、提案的意图,取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把解决问题、取得实效、保证质量作为主导思想贯穿办理工作始终,狠抓工作落实,不断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满意率。凡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而又具备解决条件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在建议、提案办复后,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逐项抓好落实。
三、积极协作,加强督促,确保办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对涉及多个单位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收到建议、提案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予答复。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市政府办公室人大政协联络科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2011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
市政府办公室人大政协联络科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理工作进度;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市人大、市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市政府办公室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四、办理工作要求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当场逐件核对、签收。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7日内与市政府办公室人大政协联络科联系,提出书面情况说明,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单位承办。
(二)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答复文件要严格按规定格式办理(见附件1、2)。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三)对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3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建议重新办理的,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
(五)办结的建议、提案应及时抄送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答复文件及征求意见表一式3份)、市政府办公室人大政协联络科(答复文件及征求意见表一式1份)以及相关单位。
(六)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2011年8月15日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沟通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问题解决情况、办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等。报告须以本单位正式公文报市政府办公室人大政协联络科(一式5份)。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办文格式(略)
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提案的办文格式(略)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略)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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