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承接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

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是促进我市产业优化升级、增强区域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市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开放招商成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关键性、全局性举措。为充分发挥我市作为全国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优势,大力承接产业转移,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7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市为中心任务,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产业创新发展,着力改革开放,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加大与央企合作力度,努力在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方面走在全省前列,在承接产业转移方面走在中原经济区前列,建设央企集聚发展的重要基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产业承接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导向作用,注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产业延伸配套产业,实现承接产业转移与推动产业升级同步,杜绝承接淘汰落后产能。

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加强政策研究,切实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政策引导机制,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强化政府在承接产业转移中的统领作用,营造良好的入驻环境,搭建功能完备的入驻平台,全力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坚持发挥优势与互利共赢相结合。遵循产业价值链和产业聚集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产业基础、科教、资源、劳动力、土地等比较优势,引导我市企业与外部重点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瞄准“三个500强”、央企和重点企业,通过重点企业的引进带动产业规模壮大、技术水平提升、产业链式转移,实现转移企业与我市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坚持承接产业转移与促进就业增长相结合。依托成本优势,积极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引导和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务工、创业,实现由输出劳务向输出产品转化。

(三)主要目标

深入推进项目引资双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打造全新的工业体系。到2015年,生物与新医药、电池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型膜材料四大战略新兴产业实现产值超过1600亿元,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制冷、现代煤化工四大优势支柱产业实现产值超过3000亿元,培育装备制造、生物与新医药、汽车及零部件(含新能源汽车)、煤及煤化工4个产值超千亿元产业板块;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年均增长20%以上,利用市外资金年均增长2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与央企的合作力度。深入推进与中航集团、中兵集团、中粮集团、中材集团、福田集团、中电集团、中科院、中国医药集团、中国高新投资集团、中国通用技术集团、中化集团、中海油新能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等央企战略合作,通过重大项目实施,推动产业突破发展,提升产业水平,打造未来产业竞争的新高地,努力建成央企集聚发展的示范区。

(二)加快八大产业招商推进步伐。抓紧研究出台生物与新医药、电池与电动车、电子信息、新型膜材料、汽车及零部件、特色装备、现代煤化工、制冷等八大产业招商行动计划,找准承接产业转移的结合点和突破口,以强力引进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终端项目、高附加值项目为主攻方向,完善产业链条,发展壮大配套产业。以各类产业集聚区为主要载体,努力打造一批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基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三)明确主攻方向,以大招商推动产业大转移。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优势,有重点地确定主攻方向,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承接,着力引进一批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力强的龙头型、基地型大项目,不断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要创新招商方式,实行专业招商、专题招商或“点对点”产业对接,研究采取资源整合、异地托管、项目共建、税收共享等多种方式,积极承接发达地区链式或集群式产业转移。境外重点承接香港、台湾、日本、韩国、新加坡、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境内重点承接珠三角、长三角、闽东南和环渤海地区的产业转移项目。

(四)提高承接质量,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坚持承接转移与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相结合,积极承接高新技术企业和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的国际知名企业,着力承接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服务外包业等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大力承接食品、纺织、服装、轻工、电子、医药、机械和装备制造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项目落户门槛,运用土地价格、规划、环保、项目准入等手段,严禁引进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水平项目。在承接沿海企业整体搬迁时,鼓励企业同时更新技术、更新设备,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

(五)构建特色园区,打造一批环境优良的承接载体。依托全市28个产业集聚区,引导同类企业集中发展,发挥集群协同效应,降低企业发展成本,建设产业特色突出、配套体系完善、发展环境优良、体制机制灵活、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园区,形成投资带动效应,使之成为支撑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点经济区。积极推行区中园开发模式,鼓励依托大企业、大项目开展以商招商,设立专业园区和特色园区。突出国别(地区)特色,集群式承接境外产业转移,办好境外在新投资区中园。加强产业集聚区基础配套建设,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在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聚集、带动工业经济加快发展中的载体作用。加快新乡口岸作业区建设步伐,积极申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或保税仓库)。

(六)创新开发模式,共建共享“飞地经济”。鼓励试行以行业协会或企业为主体的园区开发模式,组建和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开发公司,促进园区建设和管理市场化、企业化。探索与境内外商协会及沿海地区实力强、信誉好的经济实体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发展共建共享的“飞地经济”,实行税收分成,带动我市就业、技术进步和相关配套产业的兴起,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七)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加工贸易。支持围绕动力电池与电动车、生物与新医药、现代煤化工、特色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等领域,依托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通过项目寄养、税收分成,达到利益削齐、财税共享,引导项目合理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进形成现代煤化工、电池及电动汽车、生物与新医药、振动机械与起重机械等产业集群。积极承接境内外加工贸易项目落户,发展特色加工贸易企业群体,培育形成若干加工贸易特色集聚区或骨干企业,促进加工贸易跨越式发展,不断提高加工贸易占全市进出口总额的比重。

(八)推动优势企业战略重组。鼓励、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优势企业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的战略合作,积极推进制冷、生物与新医药、电池及新型电池材料、特色装备制造、煤化工、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等行业骨干企业的战略重组,促进技术、产品的自主创新和升级换代,优化资本结构,提高经济的外向度,培育一批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

三、扶持政策

(一)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在土地利用、环境容量、财税扶持、金融支持等方面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政策。

(二)用好用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承接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承接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市、县财政要结合产业集聚区建设要求,从资金方面积极支持各产业集聚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确保产业转移项目顺利落户。

2.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所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到2012年,对转移到产业集聚区的出口型企业,比照郑州出口加工区实行国内运费补助政策,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所需费用由省、市或县(市)、区各负担50%,具体按产业集聚区所属财政级次办理。

4.到2012年,对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中央、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严格执行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政策。对符合《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晋位升级政策措施的通知》(新文〔2010〕114号)、《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意见》(新发〔2009〕1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0〕16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新政〔2009〕31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鼓励工业企业新上工业项目优惠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31号)等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严格兑现。

(五)保障项目前期服务。开设项目“绿色通道”服务,保障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优先报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环评和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于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转移项目,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各类产业集聚区存量土地要优先用于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列入重点的产业转移项目用地争取由省预留年度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其他项目由各地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解决。

(六)保障电力供应,提高园区供电可靠性。加强电力运行调度,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管理,供电设施建设与园区建设同步,确保项目建设、生产的用电。在符合国家政策和电源结构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直供或自备电源方式,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产业转移项目,可享受最低优惠电价。

(七)推行用工优惠措施。对产业转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八)鼓励承接创新型项目。对转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申请使用自主创新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时,优先予以扶持。承接的产业转移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承接产业转移作为对外开放“一把手”工程的重要内容,摆到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认真研究制定当地承接产业转移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目标考核。承接产业转移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目标管理体系,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完善激励机制。为激励各地千方百计承接境内外产业转移,要把承接产业转移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积极争取省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用于奖励承接产业转移中成效突出的产业集聚区。对产业集聚整合升级和招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

(四)树立服务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服务基层、服务企业为宗旨,强化对承接产业转移重大合作项目的跟踪服务,尤其是在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和环保手续等方面,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限期办结,加快推进项目的实施。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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