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技术改造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文〔2009〕157号
颁布日期:2009-07-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技术改造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9〕157号

二○○九年七月五日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技改煤矿数量在全省最多,任务最重,煤矿技改工作进度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明显滞后。目前,全市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已进入竣工验收的关键阶段。为扭转被动局面,加快推进煤矿技改工作进度,确保2009年底前我市资源整合煤矿技改工作全面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煤矿技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煤矿技改工作是决定资源整合工作成败的关键环节,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煤炭、国土资源、环保、煤矿监察、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和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的煤矿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煤矿技改工作总体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各产煤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强化技改工作领导。

二、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技改任务

为确保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资源整合矿井技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目标管理,全面推进技改工作进度:

1.各产煤县(市)政府对本辖区煤矿技改工作负总责,确保200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煤矿技改工作。

2.国土资源部门要于2009年9月底前完成符合法定条件的采矿许可证到期的技改矿井证照延续工作。

3.环保部门要于2009年10月底前要完成环保设施建成并符合验收条件技改矿井环保设施现场验收工作;11月底前完成现场验收技改矿井环保批复工作。

4.职业卫生部门要于2009年11月底前完成相关专项验收。

5.煤炭管理部门要于2009年7月底前完成技改矿井复工的相关工作;9月底前完成技改矿井联合试运转批复工作;11月底前完成取得安全设施批复的技改矿井的竣工验收工作;12月底前完成取得安全许可证和环保验收批复技改矿井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作。

6.各技改煤矿要在各部门验收时间节点内完成各项技改任务并申请验收。

三、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快技改工作进度

鉴于我市资源整合矿井技改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形势严峻,为做好当前工作,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部门联动力度。各产煤县(市)资源整合矿井技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处理煤矿技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部门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2.加大督促验收力度。各产煤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技改煤矿单项验收及竣工验收时间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技改煤矿根据各项验收节点,制定本矿技改申请验收计划,密切配合。

3.加大协调力度。各产煤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技改工作会议,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全方位做好矿井技改工作。

4.加大执法力度。各产煤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技改矿井验收节点,对技改矿井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存在边技改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验收的煤矿,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惩处。

5.加大监管力度。凡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验收或取得有关证照的技改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相关县(市)政府及四级监管人员负责做好监管工作。

6.加大投入力度。各技改矿井要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技改工作领导小组,加大技改投入,加快进度,实行任务分解,各项验收设置专人负责,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优化验收程序,严肃验收纪律

1.各产煤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从实际出发,尽快制定下发具体验收办法,优化验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煤矿技改验收工作。

2.各产煤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严禁以任何名义,借验收之机搭车收费。各相关人员在验收过程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部门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验收责任。各有关技改煤矿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落实责任,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1.技改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由各产煤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各产煤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技改矿井按期完成技改任务。

2.各产煤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改造矿井的监督检查。四级监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不准进行与技改无关的作业。确保矿井按设计要求按期完成技改任务。由于监管不力,造成技改矿井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验收或存在边技改边生产现象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各产煤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既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能,转变作风,强化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切实加快资源整合矿井技改工作。对由于部门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有关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同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4.对存在边技改边生产、不技改偷生产等现象或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验收的技改矿井,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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