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村居民向中心村 城镇 县城集中发展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农村居民向中心村城镇县城集中发展的指导意见

佳政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实施新农村建设发展战略,鼓励支持农村居民向中心村、城镇、县城集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三农”工作的有效抓手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任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整合资源,创新思路,完善措施,实行以工促农、以城带乡,以整村推进、多村合并、城镇吸纳为重点,积极引导农村居民向中心村、城镇、县城集中居住,产业向园区聚集,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城乡公共资源和社会事业集中共享,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保障群众的权益,不搞强迫命令。

2、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价格销售、统一物业管理。

3、坚持先进适用原则。既要高标准、高质量、节能、环保、美观,更要经济适用,满足农民实际生活需要。

4、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积极探索村企共建、金融支持等多元化投入思路,通过市场运作加快中心村、中心镇建设。

5、坚持高起点规划原则。按照交通便利、产业特点突出、整合功能强、示范作用明显的原则和省确定的“十有五星”(黑新农组〔2011〕3号)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6、坚持集中建设原则。按照远郊城镇化、近郊城市化、中心村社区化要求,农村居民向中心村、中心镇、县城集中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三)从2012年开始,打破村镇地域限制,每年每个县(市)区要在城区内至少兴建1-2个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新型农村住宅楼,定向出售给农民,价格优惠并辅以政策和服务保障,形成新型农村样板社区;至少选择1个中心镇两个中心村进行整镇、整村进行集中开发建设。

通过中心村、城镇、县城示范带动,到2016年,全市至少建成30个规模在1000户以上新型农村社区、10个人口在3-5万人的中心镇、150个人口在3000人左右中心村,全市城镇化水平达到60%以上,辐射带动70%以上村达到省级新农村建设标准。

三、支持政策

(四)合理调整用地,把新型农村社区建在城市配套设施比较完备的城建规划用地区域内。

(五)城市基础设施,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相关设施及公共设施的运行管护机制向中心村、城镇延伸。

(六)遵循国家相关政策,适当减免各种税费。对于通过公开招投标整村整镇承建新型农民住宅楼的建筑商,土地出让金、施工营业税、交易税、契税等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免除或通过政府以奖励等形式予以返还,并免收工本费以外的各项地方行政收费。

(七)地方政府要支持符合城乡规划的、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集体自主开发项目,积极鼓励村集体自主开发,集体经营或本着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招投标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

(八)控制单户房的户型及价格。要以50平方米至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体,楼房出售价格控制在建筑成本价上浮15%以下。

(九)金融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办理按揭贷款或用土地经营证作抵押贷款,并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低息放贷。

(十)偏远村屯整体搬迁并对原村屯整体拆迁的,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给予每户房屋价格20%的补贴。

(十一)对于撤屯并村、整村整镇集中开发建设新型农村住宅楼,农民原有住宅需拆除的,拆除补偿款可直接冲抵新购置住宅楼价款。

(十二)地方政府对进城农民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并免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持证自主创业的进城农民免收3年地方收取的行政性税费,对吸纳持证农民就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工商户给予相关税费返还。

(十三)当地农村户籍(本“意见”下发前)且在当地农村居住的有宅基地或承包田农户,每户可购买一套新型农村住宅楼。购买后必须由户主及共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居住。

(十四)按要求购买农村新型住宅楼的农户,由房管部门给予分户办理房屋产权证,注明5年内不得转卖和出让。如发现转卖和出让,不予以办理过户手续。

(十五)新型农村社区的农民可凭房屋产权证办理户籍“农转非”等相关手续并享受城镇居民社保、医保、上学、就业等待遇。农户的户籍变更后按现有国家政策保持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原享有的各项惠农待遇不变。

四、规划、建设与管理

(十六)市县两级规划职能部门要按照省有关“撤屯、减村、并乡、建城”指导思想和远郊城镇化、近郊城市化、中心村社区化的工作要求,编制县域体系规划和中心村镇建设规划,其规划编制费用应统一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十七)没有县域体系规划和中心村镇建设规划的乡村,不再安排项目建设和投资。对列入规划撤并的村屯,严格控制新批宅基地,不再进行重点基础建设投入。

(十八)协调推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能够城镇化的村屯率先实现城镇化,暂时不具备城镇化条件的也要向新型农民社区方向发展。

(十九)中心村、中心镇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与小城镇建设、农村产业发展、园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

(二十)对农民积极撤屯并村建设小城镇和在现有村屯基础上建设新农村的,要在支持保护中进行指导和引导,帮助农民把好事办好。

(二十一)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监理单位和村民代表共同参与的工程质量联合监管小组,确保工程质量。

(二十二)各相关部门要把基层组织延伸到现代化农村新型社区。各级各类培训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就业技能和新生活知识培训力度,使他们尽快适应城市生活。

街道办事处对入住新型农村社区的农民实行社区化管理。物业部门要按城市住宅小区标准抓好新型农民社区的物业管理。

(二十三)各乡(镇)、村屯要建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对“入住权”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入住权”上以权谋私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组织领导

(二十四)继续将新农村建设工作纳入各县(市)区综合考核目标,定期检查、考核。

(二十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以“以奖代投”方式,奖励扶持中心村镇建设。

(二十六)继续动员组织开展帮建工作。对重点示范村镇和农村重大建设项目,要建立领导包保责任制,除中省市直单位帮建外,市、县领导都要有新农村建设联系点。

(二十七)建立和完善新农村建设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新农村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职能和队伍,理顺工作关系,配齐配强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编制和人员。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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