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各类交易所 企业名称使用问题的意见
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各类交易所 企业名称使用问题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各类交易所企业名称使用问题的意见
鄂工商注〔2012〕220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秘八字办47号),现就规范我省各类交易所企业名称使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原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在本次清理整顿中省政府已确定报请部际联席会议保留的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北环境资源交易所、湖北碳交易所、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武汉城市矿产资源交易所、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武汉农畜产品交易所、武汉航运交易所、宜昌文化产权交易所等12家交易所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含有“交易所”字样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据省政府批件办理有关登记和年检事项。
二、对原经市、州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车辆、房产、船舶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如:武汉市旧机动车交易所、天门市房地产交易所、荆州市兴航船舶交易所、鄂州市产权交易所、神农架产权交易所等),若地方政府在清理整顿中认为需要保留,并在2012年12月30日前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可保留使用含有“交易所”字样的企业名称。未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的,登记机关应告知相关企业在2012年12月30日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不得通过年检。
三、对原登记设立的从事农副产品、建材、牲猪、耕牛、粮油等实物交易的各类交易所企业,不得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上述企业,登记机关应告知其在2012年12月30日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逾期未变更的,不予通过年检。处于停业状态的上述企业,登记机关应责令办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今后,凡新申请设立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均应事先取得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文件。未经国务院、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政府批准,各级登记机关不得核准带有“交易所”字样的企业名称,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各市、州、县级登记机关应依据上述意见,在今年底前完成对本机关登记管辖的各类交易所企业名称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情况经市、州工商局汇总后,于2013年1月30日前,通过湖北省工商政务系统内网邮箱报送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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