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庆节假日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精神,做好2014年国庆节假日旅游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国庆节假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假日旅游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坚决落实旅游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领导责任,切实把监测、预警和应急防范工作放在首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对交通安全、卫生食品安全和突发事件的防控。节前开展对交通集散地、游客集散地、旅游住宿设施、娱乐设施、旅游景区、旅游餐饮场所等重点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和维修维护,严防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密切关注西非地区出现的埃博拉病毒疫情,严格按照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做好各类监测和防控工作。严格遵守我国外交部门和旅游部门发布的出境游警示,谨慎前往已发出安全预警的国家或地区旅游。重点针对交通拥堵、灾害天气、地质灾害、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安全隐患和风险做好预警提示和应急准备。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守,并开展预案演练、现场疏导和人员安检等工作,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积极推动《旅游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庆节前和国庆节期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市场秩序的执法检查,组织旅游、公安、交通、工商、食品安全、质检等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联合检查,重点对旅游市场秩序、旅游管理体制机制、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等情况,特别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零负团费”、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规“一日游”等问题进行检查。规范导游行为,提升导游的文明素质。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处理游客投诉,把各种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严密防范因投诉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力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动员广大旅游接待单位开展诚信服务、文明服务、快速处理投诉服务、出游信息服务和散客咨询服务等,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假期出游。

三、搞好旅游公共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提升假日旅游服务水平。科学安排交通运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正点率。密切关注国庆节假日期间的气象变化,做好因航班延误、铁路晚点等原因导致旅客滞留的安置、疏散工作。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以及车站、广场、景点信息屏等渠道,建立假日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动态发布住宿、饮食、气象、卫生和景区接待量等服务信息,引导游客合理安排出游。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宣传各地丰富多彩的旅游活动和繁荣有序的旅游市场,传播和弘扬诚信经营和文明旅游之风,营造祥和喜庆的旅游氛围。切实做好假日旅游组织协调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部门及旅游景区要在节前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和咨询电话,积极妥善处理假日旅游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

四、营造假日旅游氛围。今年“十一”是庆祝新中国成立65周年的盛大节日,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探亲访友、出游观光、陶冶情操、放松身心的好时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运力安排,保障市场供给,维护物价稳定,鼓励节日促销。要推出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参与性强的乡村旅游、文化旅游、民俗旅游、红色旅游、老年旅游等旅游活动,开发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观光、度假、休闲旅游产品,做好自驾游、健身游、购物游等个性化旅游活动的引导工作。要引导旅游企业继续开展多种惠民服务,鼓励开行旅游专列、旅游包机等特色旅游产品。

五、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提升公民旅游文明素质。加强在重点旅游城市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广场、商贸核心区、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的文明旅游公益宣传,开展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和文明旅游主题活动。各级旅游部门要明确要求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加强对游客行为举止、礼仪礼貌的文明宣传和引导,及时劝阻游客的不文明行为。省内媒体要组织好正面宣传报道,引导广大游客崇德守礼、见贤思齐,营造良好的文明出游氛围。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组织媒体进行暗访,对出境旅游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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