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0-10-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2010]1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推进城镇治污减排工作,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城建处联系。

联系人:谈华初、袁启红

联系电话:027—68873324

附件:《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doc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自查与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4月前,对上一年度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查报告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查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和执行、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制度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考核评分细则按照国家住建部制定的细则执行,具体评分细则参见附件(其中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按附件1执行,武汉市按附件2执行)。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分为优(≥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的将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并给予通报。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市应在30天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出书面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和造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25分)

设施覆盖率分值按所辖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所辖市县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城镇污水处理率(20分)

城镇污水处理率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本年度数据;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上一年度数据。考虑到污水处理率统计的复杂性,可根据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的实际情况,对污水处理率最高得分作适当调整。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0分)

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对应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B:70%≤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C:65%≤运行负荷率<7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D:60%≤运行负荷率<6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50%≤运行负荷率<6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F:30%≤运行负荷率<5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G:运行负荷率<3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运行负荷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B:250mg/L≤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C:200mg/L≤COD削减量<2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D:150mg/L≤COD削减量<2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E:100mg/L≤COD削减量<1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F:50mg/L≤COD削减量<1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G:COD削减量<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15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监督管理分值=数据上报管理分值+水质化验管理分值

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9分)

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6分)

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3分,直至将总分15分全部扣完为止。

附件2:

武汉市污水处理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和监督管理指标。除设施覆盖率外,其他考核项目均按市本级污水处理数据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设施覆盖率(10分)

设施覆盖率按下辖各区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区占全部辖区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二)污水处理率(25分)

污水处理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其它设施污水处理量和污水排放总量依据上一年度《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

(三)处理设施利用效率(25分)

处理设施利用率分值按不同运行负荷率的实际处理水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A:运行负荷率≥75%的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B:70%≤运行负荷率<7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C:65%≤运行负荷率<7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D:60%≤运行负荷率<65%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50%≤运行负荷率<6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E:30%≤运行负荷率<50%的项目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F:运行负荷率<30%的实际处理量(万立方米)

运行负荷率数据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四)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20分)

污染物削减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削减总量加权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COD削减效率分值+NH3-N削减效率分值

1.

其中:

A: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B:250mg/L≤COD削减量<3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C:200mg/L≤COD削减量<2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D:150mg/L≤COD削减量<2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E:100mg/L≤COD削减量<1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F:50mg/L≤COD削减量<10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G:COD削减量<50mg/L的COD削减总量(吨)

2.

其中:

A:NH3-N削减量≥20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B:10mg/L≤NH3-N削减量<20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C:NH3-N削减量<10mg/L的NH3-N削减总量(吨)

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五)监督管理指标(20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数据上报管理分值(12分)

数据上报管理分值=在建项目分值+运行项目分值

其中: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2、水质化验管理分值(8分)

水质化验管理分值计算公式为:

其中,上报率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3、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5分,直至将总分20分全部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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