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发〔2015〕2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恩施州政发〔2015〕18号
颁布日期:2015-08-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发〔2015〕2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

恩施州政发〔2015〕1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财政领域趋势性变化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5〕29号),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

(一)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尤其是结构性减税政策和普遍性降费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要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要规范执行。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认真清理本地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坚决取消未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以上审核批准设立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落实好国家统一制定的降费措施,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养老医疗服务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减免收费基金政策。

(二)强化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的管理使用。围绕"六大产业链"建设,根据收支状况和国库库款流动规律,充分利用已有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平台,探索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在确保支付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审慎扩大调度资金使用规模,放大乘数效应,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州、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和完善实施细则,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三)提高重大产业发展资金和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绩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由县市政府确定,报州政府备案。强化产业发展和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绩效考核,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重大产业发展资金收回后,不再向州财政上解,按规定用于新支持的实体经济项目。产业发展资金和中小实体经济发展资金可注入政府性担保公司,政府可参股或控股担保公司,为中小实体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并给予最大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支持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发挥财政性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的金融杠杆作用,支持搭建过桥贷款平台,推动金融业为实体经济"让利、输血"。各银行机构要加大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不断提高担保比率,增强担保能力。要规范融资服务性收费,增强企业的循环贷款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五)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简化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审批程序,鼓励支持中介组织在管理咨询、并购重组、资信设计、专项审计、绩效评价、投资决策等领域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加大政府部门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购买力度。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监管,建立严格退出机制,促进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做实财政收入

(六)科学测算组织财政收入。加强财政、税务等部门协作,做实财政收入,在税(费)源普查基础上,精准掌握全州财政收入来源结构。创新征管模式,依法依规加强征管,提高收入质量。开展财政收入清理检查,严禁虚增财政收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变"围绕任务抓征管"为"围绕政策抓征收"。

(七)完善县域经济考核指标体系。适当调整与财政收入相关的指标设置及权重,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考核体系。

三、改革财政支出管理机制

(八)改进重点支出管理。从2016年起,教育、科技、民族文化、支农、医疗卫生、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根据改革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不再采取同财政收支增幅、占比或生产总值挂钩方式先确定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重点支出项目年初预算一次编制到位,除采取以奖代补或需进行目标考核验收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采取预留等方式编制年度预算。

(九)加快推进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建立以县市为主的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管理平台,重点解决资金使用"碎片化"问题,结合深化预算制度、中期财政规划等改革,促进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持续健康发展。

(十)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突出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凡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40万元,工程50万元)以下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由预算单位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的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并实施,向社会公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事前拟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经本级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州(县市)领导批准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在执行过程中,因其他原因或其他采购方式失败,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或实行单一来源采购,仍需报本级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州(县市)领导或其授权的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进行。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无论金额大小,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相关程序和规定执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无需财政部门批准,也无需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令第74号的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采购人员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预算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检查,确保每年检查面不少于5%,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处理,需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一)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全面落实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资金支付必须由预算单位经办,全面推进实施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建立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机制,确保集中支付数据与部门决算和单位会计账务保持一致。预算单位要依法加强集中支付内部财务控制,按要求设机构、配人员、强管理。强化部门决算的约束,全面建立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批复制度。

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十二)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州、县市财政要按照库底余额目标管理要求,加强国库资金流量监控和预测,确保支付保障能力,提高国库资金效益。严禁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建立对县域经济发展等专项调度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监控机制,防止将金融风险和企业财务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十三)加强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重点加强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部门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各部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预算资金,使用年度超过两年的,各部门不再继续结转,由同级财政作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历年形成的实有资金结转结余存量资金,要加大统筹使用力度。2016年部门决算后,不再保留实有资金结转结余。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存量资金消化措施,逐步消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

(十四)盘活政府性基金结余。从2015年1月1日起,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等方面的地方教育附加等11项基金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确保平稳过渡。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超出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十五)规范权责发生制事项。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外,一律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不得以权责发生制为由虚列支出。凡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均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六)规范财政专户及往来资金管理。严格财政专户管理范围,禁止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和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撤销。非财政专户管理范围资金要上缴国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十七)严控债务增量。各级政府只能在省政府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规范举债,并将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需经省级政府批准后进行,纳入限额管理。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存量债务规模大、债务率高的地方,要限时整改;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规模和增速。强化领导干部任期内举债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

(十八)努力化解债务存量。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存量债务,要积极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腾出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要结合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和中长期预算编制规划,建立健全偿债准备金制度。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到期存量债务,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界限,减少行政干预;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县市政府要督促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拓宽偿债资金渠道、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县市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

(十九)推动投融资平台公司健康发展。对已成立的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大做强政府为企业增信的服务平台。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要积极引进社会资本,促进融资平台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扩大融资平台公司的实力。要梳理政府的相关资产和资源,根据项目及融资任务配比,将可能带来收益的经营性资产、股权和土地资源等注入平台公司,或设定特定的盈利模式,增强"造血能力"。每年行业主管部门至少要开展一次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督检查,促使其健康发展。

六、完善落实民生保障机制

(二十)全面落实财政社会保障政策。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策,按照目前政府间事权划分以及分级负担财政体制,落实主体责任,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强化资金监管,开展民生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合理确立各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保障水平,严禁"上进下退"。

(二十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单位涉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随单位部门预算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创新惠农补贴和农业保险机制。实行普惠制与精准补贴相结合,逐步加大精准补贴力度,新增补贴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开展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提高补贴的导向性和效能。加大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力度。建立农业自然灾害政府救济制度,实现农业精准、高效救灾。

(二十三)加强保障房建设供需管理。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机制,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30日内,按照"先续建、后新建,先实物、后补贴,优先解决配套"的原则,将资金分解明确到具体项目。继续实行资金拨付与资金统筹使用挂钩机制,加快支出进度,促进消化存量。加大棚户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探索利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盘活存量商品房,加大回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力度。

七、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二十四)加快推进和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完整编制并向同级人代会报告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进一步加大各类资金整合力度,将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等事项的法定程序,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优化支出结构。州、县市财政要加快建立完善预算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对基本支出、维稳支出、民生等重点领域支出,完整编制年度预算,提高预算到位率,逐步缩小预决算差异率。

改进预算控制。2016年起,全州全面启动试编2016-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和三年滚动预算,特别是对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率先纳入三年滚动预算编制,先行先试,并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衔接,一般不得规定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

(二十五)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加强试编工作组织和问题研究,完善工作机制,改进编报方法,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加强财务报告分析利用,指导改进政府财务管理。

(二十六)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州委六条意见精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认真遵循我州已出台的加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从严执行已出台的"三公"经费监管、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办法,规范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发放、监管程序,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恩施州政府办公室

延伸阅读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

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

海口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